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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504695506
  • 法宝码: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0.12.15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4期(总第320期)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提交请假手续,在用人单位审批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径行返家处理后事,用人单位因此以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社会伦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威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4期(总第320期)

【正文】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提交请假手续,在用人单位审批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径行返家处理后事,用人单位因此以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社会伦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梅月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文正。
  原告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因与被告王文正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安盛公司诉称:安盛公司与被告王文正自2008年4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王文正在安盛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1月6日早7点左右,王文正以父亲病危为由,临时提出1月6日至13日请事假,并将请假申请单交给保安队长李某,要求李某转交,并称会自行联系小区经理吴某,随后即乘车回老家。当天中午,王文正电话通知物业管理处此次请假事宜,吴某将请假单拍照上传至公司微信群,但未获审批通过。王文正得知请假未获批准后,原本1月7日已经在赶回单位的路上,因途中接到父亲去世电话又返回老家,于1月14日下午回到上海,15日开始上班。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并已向王文正公示,组织王文正学习,王文正已签字确认,知晓并应当严格遵守。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员工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需由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王文正未经批准擅自请假,共缺勤6个工作日,即使给足3天丧假,累计旷工也达到3个工作日,符合辞退条件。安盛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人情不能大于法,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王文正在明知单位考勤审批制度,明知此次请事假在事先和事后均未按规定获得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仍故意旷工,其情节已达到被辞退的标准,安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王文正2019年度年休假已休完,安盛公司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故请求判令:安盛公司不支付王文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56.1元。
  被告王文正辩称:不同意原告安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王文正于2008年4月7日进入原告安盛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王文正作息为做二休一。安盛公司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写明假别、时间、事由等,申请单落款签字栏分别为“申请人”、“职务代理人”、“主管部门”、“部门主任”、“人事”及“经理”。安盛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文正签名确认并学习了上述文件。2020年1月6日,王文正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李某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文正因安盛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后,王文正于2020年1月14日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6日至1月14日期间,王文正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共计6天。2020年1月31日,安盛公司向王文正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天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被告王文正2019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原告安盛公司保安岗位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又查明,被告王文正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安盛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11190.5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64.38元。仲裁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文正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对王文正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安盛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王文正向法院提供:1.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父亲于2020年1月7日因病去世,于1月12日火化。死亡证明已交给殡仪馆,注销户口时又将火化证明交给了公安机关,故现在无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原告安盛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死亡证明应该由公安局出具,火化证明应该由殡仪馆出具。村委会证明即使为真,王文正父亲1月7日去世,12日才火化也不符合常理。2.王文正和保安队长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在微信中表述“安心回去给老父亲办后事,这里我明天给吴经理和上面沟通”,时间为2020年1月7日晚上21点57分左右,证明其请假得到了主管的同意。安盛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好证明王文正知晓此次请假没有获得批准,李某也明确表示其没有批准的权力。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用之。被告王文正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原告安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王文正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安盛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文正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王文正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王文正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王文正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安盛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安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故,安盛公司应支付王文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关于2019年年休假工资,王文正尚余3天年休假未休,安盛公司应支付王文正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关于2020年1月工资,仲裁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文正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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