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某快递公司诉廖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557890728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23)黔01民终11377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3.12.29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2023)黔01民终11377号
【裁判规则】
??新就业形态下快递服务人员灵活就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与个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未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形式上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法定情形,但企业对个人的劳动行为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予以评价并据此发放报酬,进行实质性劳动管理,以及掌握着劳动者从业所必要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具备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应依法认定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权威指引】
(2023)黔01民终11377号【正文】
修文某快递公司诉廖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参考性案例14号
关键词
民事/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
裁判要点
新就业形态下快递服务人员灵活就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与个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未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形式上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法定情形,但企业对个人的劳动行为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予以评价并据此发放报酬,进行实质性劳动管理,以及掌握着劳动者从业所必要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具备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应依法认定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生效文书编号
(2023)黔01民终11377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民事/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
裁判要点
新就业形态下快递服务人员灵活就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与个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未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形式上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法定情形,但企业对个人的劳动行为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予以评价并据此发放报酬,进行实质性劳动管理,以及掌握着劳动者从业所必要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具备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应依法认定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生效文书编号
(2023)黔01民终11377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修文某快递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登记成立,汤某系股东之一。2020年1月1日,原告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其股东汤某签订《扎佐分部快递业务承包协议书》,由股东汤某向原告(内部)承包扎佐区域快递业务。汤某自行组织快递业务经营团队并开展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承包经营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设备、快递分拣设备、业务开拓等相关成本。双方约定承包期限2年,期满续签,承包期间汤某在原告处享有股东分红权,实行自负盈亏。
基本案情
原告修文某快递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登记成立,汤某系股东之一。2020年1月1日,原告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其股东汤某签订《扎佐分部快递业务承包协议书》,由股东汤某向原告(内部)承包扎佐区域快递业务。汤某自行组织快递业务经营团队并开展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承包经营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设备、快递分拣设备、业务开拓等相关成本。双方约定承包期限2年,期满续签,承包期间汤某在原告处享有股东分红权,实行自负盈亏。
被告廖某原服务于某某速递,后某某速递并入某甲快递、某乙快递。2021年11月1日,被告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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