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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桐乡市雪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宝引证码】CLI.C.545476378
  • 案件字号:(2021)浙04民终878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1.08.10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胡某某诉桐乡市雪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关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抗辩其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无过错,系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有多次与其他用人单位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上产生纠纷的情形,也不能据此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给劳动者的后果。

【权威指引】

胡某某诉桐乡市雪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关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正文】

胡某某诉桐乡市雪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关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民事;书面劳动合同;抗辩事由;过错;举证责任;劳动者维权异常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抗辩其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无过错,系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有多次与其他用人单位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上产生纠纷的情形,也不能据此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给劳动者的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民初5813号(2021年1月13日)
  二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终878号(2021年8月10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胡某某诉称:2019年4月21日原告到被告桐乡市雪影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影公司)处入职,双方约定工资6800元/月,试用3天后签订劳动合同。嗣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11月24日车间主任通知原告:不用来上班,明天结算工资。至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7个月零4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被辞退,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被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被告未提前通知解雇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1060元;(2)被告立即为原告补缴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99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规扣除的工资、奖金700元;(4)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3400元;(5)被告支付劳动关系未到期的后期工资7560元。
  被告(被上诉人)雪影公司辩称:(1)被告在工人进厂时要求每个人均要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其他人都有签订,原告故意不签,这个事实在原告的诉状中有明确自认:“原告进厂时双方约定……试用三天后签订劳动合同”。(2)关于社会保险确实未缴纳,被告同意在原告配合的情况下予以补缴。(3)关于扣除工资奖金,原告没有任何证据,不存在克扣的事实。(4)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辞退,事实上是原告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然后突然自行离职,目的是向被告要求赔偿金。(5)关于原告要求后期工资的请求,因原告是自行离职,后期并未上班提供劳动,所以被告无须支付其后期工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除了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外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雪影公司是一家从事羊毛衫生产加工的小型企业,主要从事横机、套口和整烫等工序。2019年4月21日,原告胡某某到被告处做横机挡车工,至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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