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许某甲诉齐齐哈尔金安保安押运守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宝引证码】CLI.C.507368522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21)黑民再282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1.07.27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吴某某、许某甲诉齐齐哈尔金安保安押运守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下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规则】
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下,劳动者因工伤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虽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但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绝对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允许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匹配的适当工作,因此,只要满足劳动关系的要素,其劳动关系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权威指引】
吴某某、许某甲诉齐齐哈尔金安保安押运守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下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正文】
吴某某、许某甲诉齐齐哈尔金安保安押运守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下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劳动关系
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下,劳动者因工伤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虽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但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绝对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允许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匹配的适当工作,因此,只要满足劳动关系的要素,其劳动关系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案件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1930号(2019年8月30日)
二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3322号(2019年12月26日)
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再282号(2021年7月27日)
[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许某甲(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诉称:许某乙于2012年7月应聘到齐齐哈尔金安保安押运守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安押运公司)工作,2018年7月8日,在工作期间因突发心脏病死亡,许某乙为金安押运公司工作6年之久,金安押运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许某乙,许某乙受该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许某乙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许某乙伤残四级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在金安押运公司从事浦发银行监控室工作,是其能力所及的工作,因此许某乙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请求法院确认许某乙与金安押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金安押运公司辩称:(1) 2010年4月22日,许某乙因尘肺合并症被认定为工伤四级。2010年5月12日,许某乙因工伤四级退出生产岗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与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2012年12月,许某乙经人介绍到金安押运公司务工,金安押运公司安排其在浦发银行监控室从事辅助性劳务。2018年7月8日,许某乙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存在。(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作出齐劳人仲字(2018)第16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许某乙为工伤伤残四级职工,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多年,其已丧失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能力,不具备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许某乙到金安押运公司务工,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应属劳务关系。(3)许某乙与金安押运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许某乙在金安押运公司属于不签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务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