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务要点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标亮 聚焦命中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吴廷凤诉广东隆达丽山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503403482
  • 案件字号:(2020)粤1802民初6424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0.09.08
  • 终审法院:>>
  • 案例编号:吴廷凤诉广东隆达丽山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

    本院认为,原告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只负责支付以下待遇:1、停工留薪工资;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向工伤保险部门主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威指引】

吴廷凤诉广东隆达丽山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正文】

吴廷凤诉广东隆达丽山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802民初6424号
 
  原告:吴廷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乔慧,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霞,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隆达丽山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西区6号(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臧立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红,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廷凤与被告广东隆达丽山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乔慧和被告隆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000元,共计22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0000元(2019年2月25日到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9余26日,共6个月);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00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769.61元,住院伙食补贴2800元,住院护理费4000元,共计14569.61元;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共计人民币269569.6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喷涂车间的喷涂工。2019年2月25日早晨,原告驾驶摩托车从住处前往被告处上班,6:58左右途径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开方路与名洲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7月16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作出工伤认定。2019年11月6日,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从2019年2月25日到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后被告单方面同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具体赔偿事宜,被告一拖再拖,原告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已超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予工伤待遇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隆达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已经自然终止,答辩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是1969年12月4日出生,在2019年12月4日已满50周岁,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12月4日自然终止,答辩人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二、原告向答辩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从答辩人提交的社保个人缴费明细表可知,答辩人一直有为原告购买社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义务人是工伤保险基金,不是答辩人,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务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5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在本质上属于相同的项目,不应当重复赔付,而本案中,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已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因此,答辩人无需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达到退休年龄,已不存在再就业的问题,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为答辩人应当先行支付上述项目,亦只应当按照当时购买社保缴费基数2692元计算赔付,并非按原告的平均工资计算,且原告于2018年10月1日入职答辩人处,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可知,原告受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不是5000元,其当时开的工资收入证明只是当时最近四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且是出于人道主义配合原告取得交通事故的赔偿。三、答辩人无需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原告已经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获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赔偿,根据《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15条规定,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属于本质上相同的项目,不能重复获得赔偿,且医疗费应当由保险基金支付,因此,答辩人无需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四、答辩人为原告多购买的社保金额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从上述第一大点可知,答辩人并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是原告在停工留薪之后一直没有回公司上班,在2019年12月4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且答辩人一直帮原告购买社保直至2020年3月,多购买了三个月社保(单位及个人每月应缴纳合度912.1元),应当予以抵扣。2019年3月至同年12月社保的个人应缴纳部分(其中2019年3月至同年6月个人每月应缴纳279.29元,7至12月个人每月应缴纳297.85元)应予以扣除,以上应在总赔偿金额中扣除的合共5640.56元(279.29×4+297.85×6+912.1×3)。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廷凤于2018年10月1日与被告隆达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8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岗位为喷涂车间的喷涂工。2019年2月25日早上6:58左右,原告驾驶摩托车从住处前往被告处上班,途径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开方路与名洲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原告受伤后,于2019年2月25日到佛山三水健翔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15日,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一个月。2019年5月27日,原告因撞伤左肩部肿痛、活动受限3个月到佛山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6月18日。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269942.42元。2019年7月16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作出工伤认定。2019年11月6日,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从2019年2月25日到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原告发生工伤后没有再回被告公司上班。
  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原告在受伤前的工资情况如下:2018年11月26日发放工资4902.60元,2018年12月20日发放5551.86元,2019年1月22日发放5975.58元,2019年2月26日发放3536.31元。根据被告提供的社保缴费明细表显示,被告从2018年10月开始为原告购买社保至2020年3月,其中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养老保险个人负担215.36元,医疗保险个人负担58.12元,失业保险个人负担5.81元; 2019年7月养老保险个人负担233.92元,医疗保险个人负担58.12元,失业保险个人负担5.81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至养老保险个人负担233.92元,医疗保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