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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欢欢诉江苏物美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500910969
  • 案件字号:(2020)苏0505民初5582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1.08.02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圣欢欢诉江苏物美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互联网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系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劳动者是否接受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互联网企业引导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威指引】

圣欢欢诉江苏物美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正文】

圣欢欢诉江苏物美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1)参阅案例22号


  [裁判摘要]
  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互联网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系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劳动者是否接受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互联网企业引导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
  [点评]
  近年来,网络平台灵活用工兴起,在带来工作机会的同时也暗藏着法律风险。部分网络平台通过将劳动关系多重分化、使劳动者找不到确定的用人单位等方式,来避税、避社保,试图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应始终紧扣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本案中,被告企业就是通过复杂的法律关系架构,引导原告骑手签订协议注册个体工商户,将骑手变成了自己的“合作伙伴”,但法院从骑手的入职方式、日常管理、接单方式、薪资构成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骑手与企业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从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骑手、被告企业、第三方合作企业之间的一系列协议,法院认定是被告企业为了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在骑手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其签订,不能反映骑手的真实意思表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本案判决就如何准确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解决路径,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原告:圣欢欢。
  被告:江苏物美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第三人: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朱码产业园。
  原告圣欢欢因与被告江苏物美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同城公司)、第三人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原告圣欢欢诉称:原告自2019年4月2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送外卖,每天早上须进行早会安全教育,有明确的上下班及考勤要求,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到凌晨12时,工资通过诚淮公司对公账户发放给原告,发工资时间为每月25日。原告于2019年8月24日22时,在派送订单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严重,但是被告拒不配合办理工伤申报,且不承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遭到驳回。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物美同城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仲裁裁决书裁决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诚淮公司述称,原告并非我方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委托我方代为注册个体工商户身份,被告将业务发包至我方平台后,我方将业务转包给原告,最后由被告委托我方向原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结算承包费用,而非发放工资,原告与我方之间只是合作关系。我方在苏州未设站点,原告并非我方招聘的员工,我方也未对原告进行考勤和管理,对原告没有任何约束,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物美同城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7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技术开发、人工送货服务等。被告曾承包“饿了么”平台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2019年4月25日,原告圣欢欢通过下载蜂鸟团队版App,注册成为“饿了么”平台浒墅关片区外卖员,在注册骑手时,原告进行了人脸识别,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之后原告开始外卖配送,被告为原告购买了“饿了么”物流配送合作商雇主责任险。
  2019年5月30日,被告物美同城公司(甲方)与第三人诚淮公司(乙方)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通过“订个活”平台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自行承担因发布项目活动或委托乙方提供服务内容所涉及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任务佣金、平台管理费、增值税等相关费用。第五条约定,甲方将发布的项目转包给乙方,乙方承接项目订单后可以另行与接活方签署项目转包协议。接活方在执行任务期间受到或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侵权等赔偿责任。第六条约定,甲方应事先将当期足额的预存款存入“订个活”平台甲方账户中,每月双方对上个自然月接活方的名单、任务佣金费用、平台服务费用等进行核对,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订个活”平台根据项目交易情况将相应金额从甲方账户划至接活方账户。
  2019年6月10日,原告圣欢欢与第三人诚淮公司完成《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电子签章,协议内容为原告委托第三人代办创业主体身份(注册个体工商户、年检、注销等事宜),诚淮公司取得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原告自愿使用“订个活”平台作为创业管理工具。同日,涟水县朱码镇壹壹肆零壹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乙方,经营者为圣欢欢)与第三人诚淮公司(甲方)完成《项目转包协议》电子签章,约定甲乙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管理,甲方也不向乙方支付工资而是支付承包费用。乙方独立承包甲方的配送服务业务,委托承包事项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甲方承接的相关业务完成之日终止。乙方应独立自主完成承揽业务,并承担承揽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甲方按月将服务费结算到乙方或乙方合伙承包人指定的平台账户或银行账户中,视同支付至乙方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乙方开具等额的发票给甲方。2019年6月13日,涟水县朱码镇壹壹肆零壹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成立,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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