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黄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500854043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19)湘民申4987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0.04.28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湖南鑫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黄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司法认定
【裁判规则】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先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已制定明确、有效的规章制度,再对规章制度的适用合理性进行审查。在适用规章制度评判劳动者具体行为时,应综合考量行为环境、劳动者主观心理、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其是否构成严重失职。
【权威指引】
湖南鑫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黄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司法认定【正文】
湖南鑫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黄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民事;用人单位;劳动者;严重失职;规章制度;损害赔偿
[ 裁判要旨]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先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已制定明确、有效的规章制度,再对规章制度的适用合理性进行审查。在适用规章制度评判劳动者具体行为时,应综合考量行为环境、劳动者主观心理、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其是否构成严重失职。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3211号(2019年5月13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7546号(2019年9月2日)
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申4987号(2020年4月28日)
[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鑫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湘公司)诉称: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黄某工作的严重失职与鑫湘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鑫湘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判决其不予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634元及产假工资19455元,本案诉讼费由黄某承担。
被告黄某答辩称:黄某在履职过程中无过错、无过失,其行为与鑫湘公司被骗事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鑫湘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请求驳回鑫湘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黄某入职鑫湘公司,在报名大厅从事驾驶员新生报名、收费、建档工作。2015年下半年,鑫湘公司将其职位从文员调整为办公室主任。2015年9月8日13时40分许,一名网名为“高绪坤”的案外人申请加入鑫湘公司的工作QQ,鑫湘公司的工作QQ当时由黄某专门负责管理使用,黄某同意“高绪坤”加入该QQ。随后,该“高绪坤”要求黄某发给其一份鑫湘公司的通讯录,因该“高绪坤”与鑫湘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一样,使黄某产生了误解,遂将鑫湘公司的通讯录发给“高绪坤”。“高绪坤”随即又要求黄某通知通讯录上的鑫湘公司财务人员刘先平加其QQ号码,黄某随即电话联系刘先平,并称“高总,要你加他QQ”。鑫湘公司财务人员刘先平添加“高绪坤”的QQ号后,“高绪坤”向刘先平询问公司账上流动资金情况并要求刘先平发送账户截图。“高绪坤”以需要签合同为由,要求刘先平将账户中88万元资金转账至“深圳市龙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备注为“往来款”。刘先平转账88万元后,“高绪坤”又以“合同款”的名义要求刘先平转账8万元至上述账户。2015年9月14日,刘先平告知鑫湘公司经理舒松友汇款一事。2015年9月16日,鑫湘公司发现被骗。2015年9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鑫湘公司被诈骗现金案决定立案侦查。2018年1月12日,鑫湘公司以黄某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12月30日到期为由,通知黄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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