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5个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之三: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法宝引证码】CLI.C.431165372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21)粤0113民初2087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1.11.16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司法部发布5个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之三: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公布日期:2022.09.05
【裁判规则】
本案受援人是年近六旬的农民工。承办律师抱着对受援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分析案件情况,确定办案思路,建议受援人通过多次、多网点打印同一银行的流水形式,确定了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承办律师充分运用律师调查令,调查结果让受援人获得了比此前多出9年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最终让受援人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全部获得支持,并在此基础上让公司补缴了所有的社保,解除了受援人未来生活的困境,办案水平高。
【权威指引】
司法部发布5个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之三: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正文】
司法部发布5个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之三: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农民工张某,于2000年7月1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租赁站建材保管和养护工,全年几乎无休。某公司未与张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缴纳过社保。自2019年3月起,某公司多次口头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因补偿金问题协商未果。某公司继续表达辞退的意思但又不出具书面通知,张某仍继续上班。
2019年5月5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收到张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市安博(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睿律师办理该案。
因张某并不清楚自己单位的准确名称,承办律师指导张某去银行网点取得了近15年的工资流水,并查明近5年工资的发薪单位名称是某公司,解决了诉讼主体的问题。2019年5月,张某向广州市劳动调解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9年9月,广州市劳动调解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张某与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按相应期间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律师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前往银行调查获得关键证据,证明自2005年8月1日起,张某的发薪单位均是某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分公司。2020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公司自2005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之后,承办律师指导张某持判决书向某公司所在地的湖北省社保主管部门申请追缴自2005年8月至2019年9月的社保,后某公司完成补缴。
随后,承办律师继续代理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12万元,获得支持。裁决后,某公司不服,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11月16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编号:GDFYGL16xxx916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农民工张某于2000年7月16日入职某公司,任职租赁站建材保管和养护工。自2019年3月起,某公司多次口头通知张某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补偿金额过低,张某表示有异议并向劳监、公安等部门投诉,某公司遂拖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继续表达辞退的意思但又不出具书面通知,在此期间,张某仍继续上班。张某出生于1963年,年近60岁,从2000年入职某公司近二十年一直没有更换过工作单位,其文化程度只有小学水平,如果被辞退,再就业非常困难。近二十年来,张某为某公司工作,全年几乎无休,月薪从最开始的几百元,到2019年也仅有4000多元,省吃俭用也没有什么积蓄。再加上某公司在近二十年里从未为张某缴纳过社保,导致其失业保险金或者将来的退休金都无法领取,因此,张某一旦被辞退,将面临生活无着的困境。
但某公司从未与张某签订过劳动合同,甚至张某手上连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都没有。投诉无果后,2019年5月5日,张某带着焦虑和无助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张某拟提起劳动仲裁追讨加班费、确认劳动关系等,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免予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况,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19年5月10日指派北京市安博(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睿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要解决张某的困境,关键在于补缴社保,在张某缺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补缴的关键在于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
2019年5月12日,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张某面谈。承办律师了解到,虽然工作了近20年,但张某并不清楚自己单位的准确名称。张某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交社保、公积金,也没有工作证和工牌,仅有近5年的银行工资流水;其负责的工作所使用到的文件极其有限,日常工作仅需使用进出库单,进出库单上的单位名称为某华南公司,跟张某诉称的单位并不同名;张某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没有显示发薪单位名称;唯一的一张考勤表上的单位名称是某公司的简写;其日常工作的地点并非用人单位总部而是下设的租赁站,租赁站没有挂牌。张某自认为所属的“某建第一某公司”或者“广州某建某公司”,其工商注册地址已人去楼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在国家工商信息网站上查询,发现张某自认为所属的用人单位曾四次更名,且该公司下设多间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称的关键字都十分类似。承办律师分析,随着转账支付及各种电子支付形式的推广和应用,在其他证据比较缺乏的情况下,发薪银行可能是一个关键的突破点。而不同银行或者同一银行的不同网点给出的流水内容不尽相同,如果一次查询不能得到期望的结果,应变化网点并向银行申请查询内档有可能获得不同的结果。为了明确诉讼主体,承办律师建议张某去往不同的营业网点多次打印银行流水,因年代跨度近20年,银行系统多次升级,且期间更换过三间发薪银行,经轮番多次查询,取得了近十五年的工资流水,终有所突破,近5年的还显示了发薪单位名称(某公司)。至此,解决了诉讼主体是谁的问题。
随后,承办律师又认真分析案情,劳动争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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