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宝法诉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430857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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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字号:(2020)苏0191民初4394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1.03.30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2021)参阅案例19号
【裁判规则】
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因病休假系因履职受到伤害所引发,与常规病假存在本质区别。劳动者在确诊职业病后,主张用人单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疑似职业病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威指引】
(2021)参阅案例19号【正文】
程宝法诉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1)参阅案例19号
[裁判摘要]
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因病休假系因履职受到伤害所引发,与常规病假存在本质区别。劳动者在确诊职业病后,主张用人单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疑似职业病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点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其存在发展过程缓慢且渐进的特点,因此不能简单认定医院确诊职业病之日为劳动者患病之日。在确诊职业病之前,劳动者可能因出现职业病症状已经开始持续就医治疗,该期间内因治疗职业病而产生的病假,是因为长期履职或工作环境存在危害所导致,与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导致的常规病假存在本质区别,用人单位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该期间病假工资,远不足以弥补劳动者因职业病就诊而遭受的工资损失和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失。因此,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劳动者应该与确诊职业病后一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而非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该期间工资。这也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应有之义。该案判决体现了对职业病的特殊防范,有效保护了劳动群体的切身利益,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原告:程宝法。
被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218号。
原告程宝法因与被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起诉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宝法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入职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从事石材切割、安装工作。2018年11月6日,因感觉肺部不适至江宁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肺部感染。2019年3月15日,再次至江宁医院就诊,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病。因工作有职业性粉尘接触,有疑似职业病症状,医院建议到职业病医院就诊。2019年11月7日,经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二期。2020年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5月27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自2018年11月7日患职业病开始治疗至2020年5月,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仅按每月1616元的标准支付工资,未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2020年6月19日,原告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2019年11月7日之前不属于工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于职业病和因事故造成的工伤在停工留薪期起算点上存在差异,职业病工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支付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7日工资差额153619.19元;(2)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支付住院费用4821.43元、交通费(火车票款)1665.5元、住院护理费1500元、住院生活费300元。
被告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辩称,原告程宝法认定工伤的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在此之前不属于工伤,故本公司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并无不妥。公司对程宝法停工留薪期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工资差额予以认可,之前发生的医疗费已通过医保卡结算完毕,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10年5月,程宝法入职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安装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
自2018年11月起,程宝法因咳嗽、胸闷前往南京市江宁医院检查,停止向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提供劳动。2018年11月6日,程宝法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肺部感染、支气管扩张、肺气肿。2018年11月14日,程宝法接受支气管镜手术。2018年11月16日,程宝法出院,医嘱建议继续治疗,加强营养,避免劳累、受凉,注意休息。
出院后,程宝法逐月前往南京市江宁医院复查,就诊情况如下:2018年11月30日复查结果为肺部感染,医嘱休息半月;2019年2月16日复查结果为咳嗽,医嘱休息一月;2019年3月15日复查结果为慢性阻塞性肺病,医嘱休息一月,建议赴职业病医院就诊;2019年4月14日、5月14日、6月14日、7月18日、8月18日、9月17日、10月19日七次复查结果均为慢性阻塞性肺病,医嘱分别休息一月;2019年11月21日、12月18日两次复查结果均为慢性阻塞性肺病、矽肺,医嘱分别休息一月,建议脱离致敏环境;2020年1月16日、3月16日、4月16日、5月16日、6月7日、7月29日六次复查结果均为矽肺性肺纤维化、支气管扩张伴感染,医嘱分别休息一月。
程宝法又于2019年3月15日、9月16日前往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查。2019年11月7日,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程宝法于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在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客户处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安装工作,自诉接触矽尘,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矽肺二期,医嘱建议脱离粉尘接触,对症处理。程宝法自2018年11月住院起直至被认定为职业病前共产生医疗费13010.86元,扣除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自付4821.43元。程宝法因乘坐火车往返工作地江苏南京和户籍地山东枣庄花费的交通费超过2000元,程宝法在本案中只主张1665.5元。
2020年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工认字[2019]JN—28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职业病诊断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认定程宝法构成工伤。2020年5月27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宁劳鉴通字[2020]056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程宝法的致残程度为四级,无护理依赖。之后,工伤保险基金为程宝法报销了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的工伤医疗费,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此前,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在程宝法病休后一直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每月支付病假工资1616元。
2020年6月19日,程宝法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南京我乐家居第二分公司支付住院费4821.43元、火车票交通费1665.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300元、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144857.03元。2020年8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2882—1号和第2882—2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程宝法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工资标准为10164.14元,认为程宝法在2019年11月7日确诊职业病之前不属于工伤,程宝法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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