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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之三:谢某与扬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防疫补贴案——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向承担防疫工作的员工支付补贴

【法宝引证码】CLI.C.417391891
  • 案件字号:(2021)苏1003民初7174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1.12.21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 公布日期:2022.05.17

【裁判规则】

    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作为政府指定隔离点,单位员工承担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用人单位虽已超过正常标准支付工资,但其承诺另外给付临时性工作补贴的,应当及时发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无书面约定,但岳某作为具有管理职权的管理者作出的承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及预期利益考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用人单位不遵守约定的失信行为,对疫情防控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判决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社会树立“无信不立”的规则意识。

【权威指引】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正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之三:谢某与扬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防疫补贴案
——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向承担防疫工作的员工支付补贴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扬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公司)被政府指定作为疫情防控隔离点,负责隔离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谢某系某酒店公司员工,负责消杀及给隔离人员送餐等工作,某酒店公司按照1.5倍标准向谢某支付工资。某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确认酒店店长岳某曾通过电话向其申请疫情期间每天给付谢某200元补贴,其核实后知晓当时已按1.5倍标准向谢某支付工资,故未同意给予200元补贴,遂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
  邗江法院一审认为,谢某与某酒店公司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岳某作为某酒店公司店长,其承诺在新冠疫情期间给予谢某每天200元补贴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结合谢某新冠疫情的期间从事工作的性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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