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高某某劳动争议案
【法宝引证码】CLI.C.41034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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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字号:(2019)京02民终11084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0.01.03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高某某劳动争议案 ——跨性别劳动者被歧视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救济路径
【裁判规则】
跨性别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认知、性别表达及性别转变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基于就业歧视的原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威指引】
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高某某劳动争议案 ——跨性别劳动者被歧视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救济路径【正文】
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高某某劳动争议案
——跨性别劳动者被歧视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救济路径
[ 裁判要旨]
跨性别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认知、性别表达及性别转变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基于就业歧视的原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075号(2019年7月4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1084号(2020年1月3日)
[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公司)诉称:(1)高某某未提交完整的病假证明,未按照当当网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故当当网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属于合法解除。(2)即便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双方也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高某某的工作岗位为产品总监,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目前该岗位已经被他人替代,且高某某为易性症患者,其他员工表示无法与高某某一起工作,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当当网公司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决当当网公司无需支付高某某2018年6月26日至11月22日期间工资。
被告(上诉人)高某某辩称:(1)当当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性别歧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一审法院计算医疗期工资有误应予纠正,当当网公司应向高某某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的工资3983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高某某入职当当网公司,担任技术部产品总监。高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起未再出勤,当当网公司自2018年6月26日起未再向高某某支付工资。当当网公司于2018年9月6日以高某某“自2018年7月2日至今连续旷工”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高某某则认为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因患易性症进行治疗,其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微信向领导请病假,并于同日进行男转女性别重置手术,属于病假期间且履行了请假手续,不构成旷工。当当网公司系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11月22日期间的工资。当当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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