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云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408525735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639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0.06.24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苏州云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职的外卖骑手与相关的外卖平台配送服务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
【权威指引】
苏州云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正文】
苏州云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外卖骑手与外卖配送服务商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新业态用工;外卖骑手;劳动关系
[ 裁判要旨]
专职的外卖骑手与相关的外卖平台配送服务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2980号(2019年12月17日)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2639号(2020年6月24日)
[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苏州云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霆公司)诉称:该公司已将外卖配送业务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交由淮安苍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梧公司)完成,蒙某某的工资也由苍梧公司的财务刁某某发放。云霆公司并不构成对蒙某某的管理、指挥和监督,蒙某某与云霆公司系合作关系(事故发生前,蒙某某还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蒙某某时间安排较自由。为此,云霆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云霆公司、蒙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蒙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被上诉人)蒙某某辩称:其与云霆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其在步行街外卖骑手的送餐箱上看到招聘信息,就去该站点面试,于2018年3月1日人职;平时早上9: 00-9: 30至位于吴江步行街的站点开会,开好会后就等着系统派单,或者人工派单,正常班是工作到晚上9: 30;工作服和餐箱是由公司提供的,上面印有“美团专送”字样,电瓶车是自购的,电瓶车上也按照公司要求贴有美团专送标志和编号;平时工作是通过美团骑手App进行考勤以及接受派单任务。2018年3月至6月的工资系现金发放,之后的工资是银行转账发放。蒙某某向法庭提交了美团骑手App考勤记录截屏打印件、网络招聘信息打印件、美团骑手App工作信息截图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吴江步行街站2018年7月工资明细表打印件等证据,以证明其系云霆公司的外卖员,通过美团骑手App进行考勤以及接受派单任务,但表示因为该App由云霆公司控制,其的账户已被删除,故已无法登录。
法院经审理查明:云霆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甲方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与乙方云霆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了《配送站点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站点所在地为吴江,站点名称为“苏州云霆[吴江]步行街站”,其中第四条约定,乙方承诺与其配送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其配送人员符合法律要求的薪资支付、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要求的各项福利待遇。该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9月30日。该协议附件还包括《美团外卖品牌授权使用规范》《美团外卖标志规范》,约定云霆公司系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商,云霆公司在与三快公司合作过程中使用美团外卖标识、标语应遵守上述规范。后两公司又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配送站点合同》,对配送站点合作及配送服务费标准进行补充约定,该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云霆公司为蒙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4日0时至2018年10月4日23时,特别约定的内容载明“在保险期间内雇员在接受‘美团’‘美团外卖’指定的订单配送期间发生如下事故……”2018年10月4日,蒙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9年5月5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云霆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8月26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蒙某某与云霆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云霆公司不服该裁决,故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蒙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2018年8月21日、9月20日分别由刁某某向其转账6653.4元、7543. 2元,备注均为“代发工资”。刁某某与云霆公司均系昆山云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诉讼中,云霆公司否认与蒙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其已将公司的外卖配送业务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交由苍梧公司完成,蒙某某的工资也由苍梧公司的财务刁某某发放。对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甲方云霆公司与乙方苍梧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全国范围内的配送服务劳务工作,并约定甲方按照甲乙双方所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为乙方员工结算劳务服务费用,外包单位对配送员工承担工伤等风险;甲方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制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甲方将对其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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