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408525732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3226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0.06.02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周某某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从内在层面和外在层面上审慎判断平台公司与从业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内在层面,应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力交换劳动报酬的合意。外在层面,应当主要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以及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的强弱程度,同时还应结合平台用工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特点,审查从业者对工作内容、时间等是否有自主决定权,是否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报酬获取方式及稳定程度,风险与利益由谁承担等。
【权威指引】
周某某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正文】
周某某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新业态用工;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
[ 裁判要旨]
“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从内在层面和外在层面上审慎判断平台公司与从业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内在层面,应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力交换劳动报酬的合意。外在层面,应当主要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以及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的强弱程度,同时还应结合平台用工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特点,审查从业者对工作内容、时间等是否有自主决定权,是否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报酬获取方式及稳定程度,风险与利益由谁承担等。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7564号(2019年2月2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3226号(2020年6月2日)
[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某诉称:其经人介绍至刘某某处,担任“饿了么”骑手。刘某某给了其一个配送箱,称每单7元,每月结算,并为其下载“饿了么”的“蜂鸟团队”App,系统每天扣除2元保险费。周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不同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现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于2017年2月1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上诉人)拉扎斯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仅为周某某提供平台服务,平台显示代理商为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峰公司),周某某系与煜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人煜峰公司述称:其未与拉扎斯公司签订《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也未雇佣周某某,有人私刻公章,假冒公司名义与拉扎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人葛某某述称:其以煜峰公司名义作为加盟商在“饿了么”平台运作,其未与周某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双方系雇佣关系。
一审查明事实:2016年4月23日,葛某某以煜峰公司名义与拉扎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授权其使用“蜂鸟配送”系列产品,在上海市宝山区经营“蜂鸟配送”业务。协议中提供的账户为葛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和账号,约定拉扎斯公司将配送费用支付到上述账户中。2017年2月15日,周某某进入“蜂鸟团队”平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其实际工作至2017年3月15日。在拉扎斯公司登记的信息中显示周某某所属的公司为煜峰公司,对应的站点为“杨浦1-民府路支队(煜峰)”。2017年3月15日17时28分,周某某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8月28日,周某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拉扎斯公司自2017年2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向一审法院起诉。
拉扎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事实:周某某称,其无需抢单,由站点负责人直接派单,可退单或转单其他骑手,可自己决定休息。其加入时就知道是民府路支队的人,因为微信群(名称)有显示。在问及其为何不签合同时,周某某称:“因为他不可靠,合同应该一式两份,他只让我们自己签一份,签个名就拿走了,也不给我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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