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举杰诉吉祥业委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案
【法宝引证码】CLI.C.322423070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19)苏02民终1117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19.05.21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辑总第69辑第48-51页
【裁判规则】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业主共同决议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业主自治管理相关的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并不因此即具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业委会雇佣人员要求确认与业委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威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辑总第69辑第48-51页【正文】
官举杰诉吉祥业委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案
(2020)参阅案例15号
[
裁判摘要]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业主共同决议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业主自治管理相关的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并不因此即具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业委会雇佣人员要求确认与业委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相关法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点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行使共同管理权的自治组织,在“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规范、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业主间纠纷、维持良好和谐的社区环境、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均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审判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基本能够形成共识,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是,诉讼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尤其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并不能完全画等号,鼓励业委会自治亦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必要限度。现阶段,业主委员会系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事项的组织,而一旦赋予其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看似便于业委会用工,但同时必将增加成本支出和相应负担,这是否有利于业委会自身的发展以及业主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需要通盘考虑。事实上,现有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或者由物业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已经能够基本满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求。本案审结后,无锡中院及时向当地住建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业委会与用工人员之间的关系,受到住建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好评。当然,随着业主自治权利的扩大和业委会管理模式的创新,亦有必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业委会的用工主体资格;同时,在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合理、准确界定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范围,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
原告:官举杰,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吉祥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吉祥国际花园社区服务中心。
原告官举杰因与被告吉祥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吉祥业委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官举杰诉称:其于2017年12月15日进入吉祥业委会工作,岗位为前台,月工资4000元,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7月2日,吉祥业委会以不服从岗位调动为由,辞退官举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官举杰与吉祥业委会之间,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8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吉祥业委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000元;(3)判令吉祥业委会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被告吉祥业委会辩称:其单位不是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与官举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单位是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相关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无劳动用工权,无法与官举杰签订劳动合同。官举杰仅仅与其单位物管团队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应当适用民法调整。要求驳回官举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官举杰于2017年12月15日进入吉祥业委会物管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在服务台接电话,当面接受咨询、投诉以及将收集的信息反馈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处理。
2018年7月2日,吉祥业委会物业管理中心向官举杰发出辞退通知书,主要内容:因在吉祥物管中心前台工作半年多的实践证明,您的经验、处理事情的能力以及对住宅小区的认识等方面不符合物管中心前台的要求,调整岗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