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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9638436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19.12.13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5期(总第295期)第40-42页

【裁判规则】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威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5期(总第295期)第40-42页

【正文】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钱传大,该公司董事。
  被告:周付坤,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原告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帆公司)因与被告周付坤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佳帆公司诉称,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与事实不符和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被告周付坤是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引起的工伤,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还是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都是因被告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无法工作而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的款项,故不能因为两者名称不同,因同一受伤事实,误工费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又在工伤中再次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显然与不再重复赔偿原则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给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付坤辩称:仲裁程序合法,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判决。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告周付坤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原告佳帆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 571.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 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 000元、医药费23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在2019年5月14日的仲裁庭审中,周付坤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从申请仲裁之日起与佳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5月21日,仲裁委裁决周付坤与佳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9日解除,佳帆公司支付周付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 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共计22028元,驳回周付坤的其他仲裁请求。佳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起诉。
  被告周付坤于2015年10月至原告佳帆公司工作,佳帆公司为周付坤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7月9日,周付坤在下班途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张玲妹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周付坤与张玲妹受伤。2018年7月10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起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张玲妹负主要责任,周付坤负次要责任。周付坤的伤情经吴江区第四人民医院于2018年7月9日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多处挫伤。周付坤于2018年7月10日至7月16日在吴江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周付坤又两次至该院接受门诊治疗,并支付医疗费239.4元。2018年7月16日、7月30日、8月14日,吴江区第四人民医院分别为周付坤开具了“休息二周”“休息二周”“休息一周”的病假证明。
  2018年7月31日,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周付坤与张玲妹达成协议:张玲妹的医药费600元、误工费1900元,由周付坤承担;周付坤的医药费8000元,由张玲妹承担4800元,周付坤承担3200元,另张玲妹赔偿周付坤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3800元。
  2018年10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苏吴江人社工认字〔2018〕30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付坤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9年2月20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苏吴江工初〔2019〕9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周付坤的伤残等级符合十级。
  一审庭审中,原告佳帆公司陈述称:被告周付坤受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由佳帆公司打卡发放。周付坤陈述称:周付坤受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由佳帆公司打卡发放。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周付坤于2019年5月14日的仲裁庭审中,要求解除与原告佳帆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因佳帆公司已为周付坤缴纳了社会保险,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佳帆公司向周付坤赔偿,其中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被告周付坤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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