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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8055218
  • 案件字号:(2019)湘01民终9595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19.12.23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法院应在探究当事人真意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违约方具体的责任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相当于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应当超过本约的履行利益,更不应包括本约的预期可得利益。

【正文】

唐某诉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预约合同违约


  [关键词]
       民事;录用通知书;预约合同;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法院应在探究当事人真意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违约方具体的责任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相当于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应当超过本约的履行利益,更不应包括本约的预期可得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满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298号(2019年6月14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9595号(2019年12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原为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希尔顿酒店分公司财务总监,薪资福利待遇优厚,在职期间,被告通过人才甄选机制主动寻访到高薪在职的原告,发出薪资福利合适、工作环境更优越的工作邀请。原告通过被告的全面考核后,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原告发出《录取通知书》,该《录取通知书》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试用期等重要信息,要求原告提前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携带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入职,并通过微信沟通确定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入职。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于2016年10月28日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得到批准,并准备了其他入职所需材料。2016年11月17日,被告告知原告该职位可能内部调派,后至2016年12月1日被告未同意原告入职。被告直至2017年4月4日才找到工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由于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工资福利损失、离职经济补偿金损失、年终奖损失及五险一金损失等共计347906元;
  被告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合同辩称:原告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在面试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导致被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原告的行为不符合被告录用岗位的基本要求,是由于原告的欺诈行为导致本次的录取无效,且原告在被告的拒绝录用后仍执意解除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促使损失产生,本案真正的责任方为原告。被告拒绝录用的行为合理合法,与原告的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原为第三人株洲大汉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希尔顿分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6月,原告唐某通过猎头公司与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橘韵公司)取得联系,双方商讨招聘事宜。橘韵公司经过查看唐某简历及面试后,于2016年10月25日向唐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唐某已通过橘韵公司全部面试考核流程,已被录用;岗位为酒店财务副总监,月基本薪资为28000元(试用期前三个月按80%发放),车补每月1000元,房补每月2160元,福利包每年12000元(根据实际出勤月数计算),过节费每年1000元(年底报销),年奖励薪资56000元(完成考核指标按比例发放),其他薪资福利以公司相关制度为准;在入职当天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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