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876492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0692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0.12.15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 案例编号:参考性案例第110号
【裁判规则】
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向用人单位请假奔丧,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应予理解和尊重。劳动者请假时间未超过合理期间且已按用人单位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权威指引】
参考性案例第110号【正文】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参考性案例第110号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公序良俗/企业管理权/违法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向用人单位请假奔丧,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应予理解和尊重。劳动者请假时间未超过合理期间且已按用人单位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8年进入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物业公司),岗位为保安,做二休一。安盛物业公司规定,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写明假别、时间、事由等,申请单落款签字栏分别为“申请人”“主管部门”“人事”及“经理”等。安盛物业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6日,王某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乡,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因公司告知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便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王某。王某于1月14日返回上海,次日开始上班。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王某应出勤日期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2020年1月31日,安盛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另查明,王某2019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王某所处保安岗位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王某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安盛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11,190.5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4,069.06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64.38元。仲裁裁决安盛物业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对王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安盛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安盛物业公司诉称,王某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共缺勤6个工作日,即使给足3天丧假,累计旷工也达3个工作日,符合辞退条件。其因私请假虽事出有因,但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人情不能大于法,一味偏袒员工,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王某不等审批即离岗,说明其主观已有旷工故意。其提供的由村委会出具的其父死亡及火化下葬证明,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对此存有合理质疑。超出法定丧假期间的,公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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