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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刘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虚构事假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114137741

【裁判规则】

  信用是立身之本,劳动者编造请假事由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请假应当有明确、真实、合理的理由,切不可隐瞒实情、胡编乱造请假事由,并严格遵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缺勤时间较长,即使怀有身孕也无法成为免责理由。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权威指引】

北京市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正文】

北京市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刘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者虚构事假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2年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刘某怀孕,诊断预产期为2016年11月2日。2016年9月5日,刘某称需要照看孩子,向部门主管申请9月12日至14日休事假3天,未获得公司直接领导批准即不到岗上班。刘某自2016年9月12日从北京出境前往美国,此后未再出勤。刘某于9月20日至22日期间又以“身体不适,无法每天在路上往返4个小时到公司上班,需请假在家安胎待产”为由申请事假,与其已出国多日的事实不符。刘某于2016年10月25日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某医院生有一子。
  由于刘某怀有身孕,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于2016年9月8日根据刘某的身体状况嘱托其于9月9日至22日全休两周,但刘某并未向公司申请9月9日至18日休病假。之后,刘某未按公司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欲依据9月8日开具的病假条,申请9月23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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