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等诉宋海发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5463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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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字号:(2018)吉0822民初423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18.04.24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裁判规则】
雇佣雇工对感染疫情的家畜进行治疗的,雇佣者应依约支付雇工相应的工资数额
【正文】
张建等诉宋海发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822民初423号
原告:张建。
原告:雷国庆。
被告:宋海发。
被告:通榆县边昭镇西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洪侠,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绳海深,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雷国庆、张建与被告宋海发、通榆县边昭镇西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战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国庆、原告张建、被告宋海发、被告通榆县边昭镇西战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建、雷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西战村、宋海发给付张建、雷国庆雇工工资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西战村从外地引进寒羊分配给村里部分社员饲养。7月,引进的寒羊爆发传染病导致全村的羊开始发病。在此期间,被告宋海发说西战村雇人给宋家的病羊打针用药,每人每天工资100元,问我们去不去,我们说去。自2014年7月5日至8月18日,我们每天给宋海发家的羊打针,共打了43天。但村里的王红侠只付给我们每人3天的工资,此后我们多次索要,西战村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给付。
被告通榆县边昭镇西战村民委员会辩称,1.二原告与西战村没有关于雇工的协议、西战村也没有会议记录记载此事;2.西战村与宋海发之间没有委托宋雇工的协议,二原告仅与宋海发形成了雇佣关系,与西战村无关;3.张建是西战村的防疫员,每年西战村和财政共同支付其工资共3000元,为西战村的疫情防疫是其工作职责;4.二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其主张。
被告宋海发辩称,是西战村引进羊后,传染了村里的羊发病,我给羊打针打不过来,当时的村书记沈辉就让我雇人给我家的羊打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边昭镇西战村村民宋海发饲养的羊群感染疫情,宋找到西战村委会要求解决,时任西战村书记的沈辉告诉宋实在不行就找人给羊打针,村上给计工,但未约定具体工资数额。按照当时当地的惯例,给羊打针的雇工日工资约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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