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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佛山中院)之六:张立业诉佛山市三水南港码头有限公司追索提成工资案

【法宝引证码】CLI.C.11517229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748号
  • 审理程序:

【裁判规则】

《聘用合同》非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该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工资数额的支付标准。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支付的工资确定。

【正文】

高管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佛山中院)之六:张立业诉佛山市三水南港码头有限公司追索提成工资案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748号]
  案情简介
  南港码头公司是广东南北港集团的子公司之一,成立于1994年4月28日,陆某为公司的投资人之一及法定代表人;广东南北港集团旗下其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陆某。
  2012年5月29日,陆某与张某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陆某聘请张某担任其全资公司的管理运营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张某在广东南北港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履行职责;聘用期限从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年薪为税后1000000元,每月15日先发放定额税后工资30000元,余额在每个季度末分四次发放,每次发放额为税后160000元;按佛山市的基本标准为张某参加社会保险等等。
  2012年7月20日,南北港公司向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发布《关于人事架构调整通知》一份。根据该通知,从2012年7月20日起,张某任南港码头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依权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2012年8月3日,陆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2年9月17日,南北港公司以及南港码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由陆某变更为黎惠芳。2013年9月23日,南北港公司向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发布《关于南港码头人事任免的通知》一份。根据该通知,即日免去张某在南港码头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另行任用。张某被免职至今,南北港公司或南港码头公司没有给其另行安排工作,张某没有回过公司上班,双方也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张某每月工资的发放方式是当月工资下月发放,并且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2012年9月14日至2013年10月15日期间,张某的银行账户收到陆某的银行账户转入的多笔款项,其中2012年9月14日转入的款项为80745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每月的19日前转入的款项均为20700元左右。从2012年9月起,南港码头公司每月均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直至2013年11月止。
  案件评析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南港码头公司是否需要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第一,南港码头公司并不是《聘用合同》的签订主体。《聘用合同》的签订主体甲方为自然人陆某,乙方为自然人张某。《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请其担任甲方全资公司的管理运营总监(常务副总经理乙方在广东南北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履行职责”,同时约定乙方将包括南港码头公司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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