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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等与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9968285

【裁判规则】

劳动者主张疫情期间及后续工作劳务报酬的,相关单位应依法予以支付

【正文】

唐某等与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5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烨,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由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蒋颂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常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吕敬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贤杰,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德生、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上诉人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德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认定唐德生看守留观站时间为11年;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唐德生从2003年7月13日起开始到某某卫生院留观站值班,直至2014年9月10日接到通知要求终止看守后,才搬出留观站,期间一直负责看守留观站,终止看守通知系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发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唐德生的答复意见书认为该通知无效完全是逃避责任,看守时间应当计算至接到通知之日止,看守时间为11年,原审以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不为留观站交纳电费的时间确定终止看守时间,认定唐德生看守留观站时间为993天,系认定事实错误;唐德生自家有住房居住,原审认定唐德生借住某某乡卫生院房屋的事实错误。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唐德生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唐德生承担。事实和理由: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不是适格的被告,某某卫生院早于2001年已归并到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房屋荒废,无需看管,2003年发生非典疫情时,是由县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决定将某某卫生院设立为留观站,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只是非典防治的参与单位之一,不是抗击非典的实施单位,肖某某委托唐德生看守留观站是基于其是防治非典办下设的有关行动小组中分片包干责任区域回龙片负责人的身份,其行为不能代表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原审认定唐德生看守某某卫生院留观站的时间错误,供电公司找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收取电费是一种供电合同关系,交纳电费的时间与唐德生看守留观站时间没有关联,2005年根据县防治非典小组的通知,留观站的设备全部搬走,留观站撤销,已无需看守,也没有人要求唐德生继续看守某某卫生院;原审依职权取证行为违法,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辩称,同意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唐德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支付唐德生劳动报酬45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3月,全国发生“非典”疫情,全国采取群防群治的办法预防“非典”疫情发生。新宁县委、县政府于2003年4月28日成立了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原新宁县卫生局。原回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肖某某系回龙镇片区防治“非典”负责人。新宁县人民政府将某某乡卫生院原闲置的房屋作为新宁县防治“非典”发热病人留观站,安排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值班。经过两个月的工作,“非典”疫情得到控制,某某卫生院留观站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全部撤回,原新宁县卫生局委托肖某某在当地找一个人看守某某卫生院留观站,肖某某就找到与某某卫生院相邻的唐德生去看守留观站,当时,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2元。唐德生于2003年7月13日去某某卫生院留观站值班,当年12月,唐德生在原回龙镇中心卫生院领取了720元工资,并吩咐唐德生继续看守。2004年,新宁县“非典”办公室把某某卫生院继续作为留观站保留下来,并拨专款对留观站进行了装修,添置了木制床和被褥,修建了围墙。2004年7月,原回龙镇中心卫生院与新宁县第二人民医院合并,成立了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2005年,“非典”疫情彻底得到了控制,原新宁县卫生局对某某卫生院留观站部分设备进行了处理,木制床由某某中学搬走,被褥由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使用,但是,原新宁县卫生局和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并没有明确要求唐德生终止看守留观站工作。唐德生继续看守留观站。2006年2月份以前,某某卫生院留观站的照明电费由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报销。从2006年2月份起,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没有为留观站报销电费,唐德生自己交纳电费。2008年11月,农电改造后回龙供电所没有向某某卫生院留观站进行供电。唐德生从自己家里将电引到某某卫生院留观站供照明使用。由于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均没有支付唐德生看守工资,唐德生每年向肖某某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催收看守工资,均没有得到妥善处理。2014年4月1日,唐德生向新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交报告,请求发放十年看守工资,有关领导在唐德生的报告上均签字批转,但没有具体落实。2014年9月10日,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受新宁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个别领导授意,向唐德生出具了一份《通知》,通知唐德生终止看守留观站工作。唐德生的女婿伍某持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通知》到新宁县信访局上访,新宁县信访局将伍某的上访事项依法转交给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理,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了唐德生的信访事项向其发出《受理告知书》,并于2016年9月21日向唐德生下发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明确告知唐德生的信访事项难以解决。唐德生收到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意见答复书后,于2016年11月8日向新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新宁县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唐德生于2016年1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并非劳动争议纠纷,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的焦点一、唐德生看守某某卫生院留观站的时间如何认定,某某卫生院留观站里的设备是2005年经原新宁县卫生局同意将留观站木制床交由某某中学拖走,被褥交由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使用,在这个时间段,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没有明确要求终止唐德生看守留观站的工作,且唐德生也一直在看守留观站。从2006年2月起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明确不同意为某某卫生院留观站交纳电费,说明已经决然将某某卫生院房屋作闲置处理,同时,留观站已经失去留观作用,看守工作已失去意义,应视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已表明终止唐德生的看守工作,这个时候,唐德生擅自从家里引来电线供某某卫生院照明使用,属于借住某某卫生院房屋的行为,因此,唐德生看守留观站的时间段应认定到2006年2月止。至于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向唐德生出具的《通知》,该通知并不是用来证明唐德生看守的最终时间段,而是新宁县卫生局为了及时了断唐德生的错误看守时间的想法,以减少信访矛盾而出具,其不能作为认定唐德生的看守时间重要依据。唐德生的看守时间应认定为993天,其看守工资为11916元(993天×12元),已支付的720元予以核减,实际尚应支付11196元。焦点二、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003年“非典”期间,尽管成立了“非典”工作领导小组,但“非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在原新宁县卫生局,“非典”期间的所有事物均通过原新宁县卫生局安排和布置,包括雇请唐德生看守留观站的工作。同时,原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在“非典”期间,负责回龙片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应当包括妥善处理唐德生看守工作问题,且某某卫生院留观站的电费由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因此,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均负有对唐德生劳务问题的处理责任,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焦点三、唐德生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肖某某的证词可以看出唐德生一直向肖某某及新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主张看守工资。应认定唐德生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唐德生应原回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肖某某以原新宁县卫生局的名义安排看守某某卫生院留观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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