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昌力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404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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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字号:(2014)岩民终字第1073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14.12.08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裁判规则】
因生产任务减少,用人单位只能给劳动者安排少量工作,但仍按原计件标准发放工资,致使其月工资始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正文】
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昌力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岩民终字第1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建明,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添华,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陈昌力。
上诉人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丰车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昌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畅丰车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添华,被上诉人陈昌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陈昌力于2002年5月起到畅丰车桥公司工作,岗位为装卸工,陈昌力与畅丰车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按计件计算。2013年3月开始,畅丰车桥公司龙岩东肖厂区生产任务减少,陈昌力的工作任务也较少,其2013年3月至12月领取的工资分别为1036.11元、325.51元、90.15元、415元、336元、573元、203元、223元、249元、98元。龙岩市新罗区2013年1月至7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50元,2013年8月至1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70元。陈昌力2013年3月至12月领取的工资与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共计7551.23元。2013年3月后,畅丰车桥公司生产任务减少,陈昌力陆续未正常到公司上班,畅丰车桥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闽畅丰(2014)1号《关于对陈昌力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以陈昌力没有回公司打卡上班为由,根据公司关于“连续旷工3天或季度内累计旷工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给予按自动离职处理。陈昌力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均低于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陈昌力于2014年4月3日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畅丰车桥公司支付陈昌力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2826.99元;畅丰车桥公司支付陈昌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51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8日作出岩劳仲案(2014)62号裁决,裁决畅丰车桥公司应支付陈昌力经济补偿金25800元,以及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7551.23元。畅丰车桥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畅丰车桥公司无须支付陈昌力经济补偿金,也无须支付陈昌力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陈昌力也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畅丰车桥公司支付陈昌力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2826.99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51600元。
原审认为,畅丰车桥公司与陈昌力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昌力在畅丰车桥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昌力为畅丰车桥公司提供劳动,遵守畅丰车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管理,服从畅丰车桥公司工作安排,畅丰车桥公司亦支付陈昌力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畅丰车桥公司与陈昌力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劳动关系各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3年3月开始畅丰车桥公司的生产任务减少,陈昌力没有按照畅丰车桥公司的规定打卡上班与畅丰车桥公司的生产任务不足存在因果关系,畅丰车桥公司未充分考虑自身生产任务不足造成陈昌力没有正常上班的因素,给予陈昌力按自动离职处理没有事实依据。畅丰车桥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陈昌力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昌力,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陈昌力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陈昌力要求畅丰车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陈昌力主张经济补偿金应按其在正常生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150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鉴于陈昌力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均低于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其经济补偿金可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龙岩市新罗区2013年1月至7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50元,2013年8月至1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70元。2013年3月开始畅丰车桥公司的生产任务减少,陈昌力的计件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畅丰车桥公司的生产任务不足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关于最低工资规定,畅丰车桥公司应当补发陈昌力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对畅丰车桥公司诉请无须支付陈昌力经济补偿金以及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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