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诉姚丽劳动争议案
【法宝引证码】CLI.C.232854
- 法宝码:>
- 案件字号:(2000)庆民终字第128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01.03.01
- 终审法院:>
- 审理程序:
【裁判规则】
犯罪分子抢劫银行时,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未能做到为保卫国家财产临危不惧,但与歹徒周旋,使国家大额财产未受损失,亦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不构成严重失职行为。【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诉姚丽劳动争议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1999)萨民初字第1145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庆民终字第128号。
案由:劳动争议(开除)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日新,行长。
诉讼代理人:江涛,该行干部。
诉讼代理人:陈吉利,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姚丽,女,1975年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景园储蓄所储蓄员。
诉讼代理人:雷国君,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景振;审判员:王洪波、周红。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亭;审判员:谢连志;代理审判员:肖传森。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1日。
原告诉称:建行景园储蓄所临时负责人姚丽,其职责应抓好本所的安全工作,高度保持警惕。一旦发生抢劫等暴力事件有责任使全所人员相互团结,临危不惧,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保卫国家财产安全。1999年7月9日案发时,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歹徒无力将防弹玻璃砸碎进入柜台的情况下,该所储蓄员孙海波却在歹徒的语言威胁下,将储蓄柜台门打开,被告没有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导致歹徒进入柜台内,在其人身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与歹徒展开搏斗,第一个将自己尾箱款13 568.46元主动交给歹徒,而后孙海波也将尾箱内的30 190元现金交给歹徒。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建设银行员工的行为规范,不仅给原告造成了43 758.46元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原告的形象和社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细则》第七十条第五款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被告行政开除公职处分是正确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第一,报警装置失灵的问题不存在;第二,保险柜里25万元现金未被歹徒抢走与被告的行为无关,当时被告未作任何表示;第三,给予被告开除公职是按照《工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通过中国金融工会大庆市建设银行工作委员会。故此(1999)第054号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结论显属不当,应予以撤销,维持原告给予被告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孙海波将柜台门打开时我没有进行制止,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述在人身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我将尾箱内13 568.46元现金主动交给歹徒,也是歪曲事实。原告所述报警未失灵的问题不存在。案发时我多次报警,也尽到了责任,市行3月份配发的恐吓报警器始终未安装也是事实。原告所述金柜中25万元现金未被歹徒抢走与我无关与事实不符。另外,原告所称我是临时负责人的问题,没有文件证明,原告在处分决定中称我是负责人、在诉状中又称临时负责人,自相矛盾。综上所述,我在这起抢劫案件中,主观上、行为上、职务上都没有责任,对我开除公职的处分无法接受。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9日中午12时04分左右,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景园储蓄所三名储蓄员姚丽、孙海波、李蓬在储蓄所内吃午饭时,从该所门外闯进两名男子,其中一男子从提包内拿出一把5磅~6磅铁锤猛击柜台的防弹玻璃,边砸边叫喊:“赶快开门,不准报警,报警就杀死你们”,受惊吓的三名储蓄员躲到柜台下面,姚丽按下“110”报警器,李蓬用电话报警,歹徒砸了20多锤,将防弹玻璃砸了直径40公分伞状碎痕,并手指着柜台内储蓄员叫喊:“快把门给我打开,我们只要钱不杀人,要不开门等我们进去就整死你们”,孙海波说没有钥匙,看了姚丽一眼,姚丽点头示意后,也装作找钥匙蹲在柜台下报警,孙海波在歹徒砸防弹玻璃和语言威胁下将反锁的柜台门打开,两名歹徒进入柜台内四处找钱,其中一持刀歹徒逼着姚丽打开尾箱,不打开就把尾箱拿走,姚丽想到尾箱内有公章、票据,就把尾箱打开,把尾箱内13 568.46元现金交给了歹徒,歹徒又让姚丽打开保险柜,姚丽谎称“保险柜里没有钱,今天没有行里调款”。随后,孙海波也将自己保管的尾箱内30 190元现金交给歹徒,歹徒将钱装入提包内逃离现场,另查,案发时“110”报警装置失灵,恐吓报警装置未安装,又未按规定男女搭配配置人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纪检部门与姚丽、孙海波、李蓬等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2)中国建设银行(1999)第12期《安全动态》。
(3)有关证人证言。
(4)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记录。
(5)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这起歹徒抢劫景园储蓄所的案件得逞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对行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落实不够;景园储蓄所储蓄员孙海波没有经住歹徒的语言威胁将柜台门打开,导致歹徒顺利进入柜台内抢劫。原告诉称姚丽在案发时任景园储蓄所临时负责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对孙海波开门进行制止,在其人身没有受威胁的情况下,将尾箱款主动交给歹徒,保险柜里的25万元现金未被歹徒抢走与姚丽无关等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对姚丽开除公职处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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