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在公司停车场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 公布日期: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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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其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6时。根据公司规定,每日6时30分召开班前会议,对职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安排当天具体工作,6时20分许对到岗工人进行点名。公司的打卡记录显示,张某在2024年6月1日至6月7日期间的上班打卡时间均在6时2分至6时8分之间(6时前无法进行上班打卡)。
2024年6月8日,张某如常驾车前往公司上班。根据监控显示,张某于5时57分许到达公司停车场,停车后车辆一直未熄火、车灯未关闭,且张某一直未下车。当天21时许,张某被发现在车内死亡。医院急救病历显示,张某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已死亡,初步诊断可能为脑血管意外、窒息或急性心肌梗死。
经公安机关技术部门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已排除他杀可能,不构成刑事案件。
2024年6月12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张某为工亡。2024年7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张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张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以及这些定义在工伤认定中的具体适用。
一、“视同工伤”的严格适用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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