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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亮 聚焦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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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具备资质,劳动者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责任?

  【案情简介】

  某建材公司在新建厂房(2万多平,5层楼高)过程中,将厂房刷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徐某,徐某随后雇佣数名工人进行刷漆作业。作业临近竣工时,两名工人在刷漆过程中从脚手架跌落受伤。经第三方鉴定,一人构成八级伤残,一人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徐某逃匿。工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未果后,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均未能立案,转而通过朋友推荐,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德平律师代理此案。

  【处理结果】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向两名工人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律师解读】

  一、案涉厂房刷漆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筑施工范畴,依法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接。若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例如个人可承揽的零散、低风险作业(如日常保洁),则可能构成雇佣或承揽关系,相关争议应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或合同纠纷途径处理。本案中,建材公司新建厂房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共5层,显然不属于零散、低风险工程,依法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因此,该刷漆工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徐某与建材公司之间构成承包关系,而非合法有效的承揽关系。此为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前提。

  二、建材公司违法发包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对于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问题,从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到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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