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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合法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辩

  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行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参与实际经营。2023年3月18日,王某未按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自行前往经营店铺应对检查。A公司当日发现并向王某送达《员工违规警告通知书》,告知其脱岗行为已构成旷工,处以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并明确一个季度内再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3月底,A公司核查员工考勤,发现王某在2023年3月出现迟到、早退、缺卡等违纪行为达5天次(含3月18日)。在3月18日收到违规警告通知书后,3月21日再次出现缺卡、早退的违纪行为。2023年3月31日,A公司以王某旷工、在外开店影响本职工作等为由作出并向王某送达《违规辞退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3年5月,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核心争议焦点:A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王某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理由如下:

  1 《违规警告通知书》仅列明4天次旷工情况,不满足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的一年之内累积旷工5天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 考勤制度未征求全体劳动者意见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仅与工会协商不能代表职工的真实意见,不能作为公司内部管理的依据。

  二、代理思路

  1 《违规辞退通知书》未将王某3月18日脱岗行为列入其中,存在瑕疵。承办人结合A公司监控记录、考勤制度制作统计表就王某旷工行为的认定及次数向法院进行说明。

  A公司考勤制度规定,迟到早退累计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未打卡未申诉的,按迟到早退处理;脱岗按旷工处理。王某2天次迟到早退累积超4小时,2天次上午迟到、下午未打卡未申诉,3月18日经公司预警后全日未返岗工作。据此,王某在2023年3月已累计旷工5天。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23条规定,就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与工会平等协商即可认定为已经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经与A公司沟通确认,其考勤制度已依法履行完毕与工会平等协商的民主议定程序,并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A公司内部管理的依据。

  此外,王某提出公司未向其公示考勤制度。承办人与公司沟通后,向法院补充提供了王某进入和退出微信工作群的微信记录截图,证明公司已就该制度向王某进行了公示,且王某未提出异议。

  3 《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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