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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困境与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见平等工作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妇女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女性的平等工作权实现却遭遇了诸多障碍。

一、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困境

目前困扰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现实困境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企业对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和原先计划经济条件下赖以推行和保证男女平等就业的行政力量失去了施展的平台,加之中国社会的性别歧视传统和文化观念使目前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难以贯彻实施,结果造成劳动力分工领域的性别差异和职业劳动中的性别歧视日趋严重。尽管随着我国《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的实施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加强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但中国女性在就业入口、工作条件、职业选择、职业发展等方面都广泛遭遇了不利的处境和对待,从而直接和间接影响了女性平等工作权的实现。

(一)中国女性遭遇普遍的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普通女性对就业时遭遇的直接性别歧视似乎司空见惯,女大学生遭遇就业歧视也非常严重。女大学生求职,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机会;平均投出44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意向协议[1]。全国妇联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90.2%的被访企业坦承招收女生有诸多困难。[2]就业性别歧视使中国女性在未进入工作领域就遭遇了选择的障碍。

(二)中国女性在很多情况之下被迫面临不利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首先,很多女性在工作场合遭受性骚扰。其次,女性经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薪酬标准确定、工作安排、升职、加薪甚至培训等方面单位更多考虑男性员工的利益。妇女经常被安排在单位的次要部门工作,与男子相比,她们接受工作培训与从事不同工作的机会较少,因而就缺乏提升和加薪的资格。由于承担家庭中家务劳动的责任,许多妇女只能做兼职工作,这往往成为单位拒绝她们参加培训的借口。再次在离职权益的规定上法律存在矛盾之处。一方面,法律从男女平等角度强调退休制度中不应因性别而存在差异;另一方面,1957年11月16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从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的角度规定了女性退休年龄低于男性,现在该规定仍然有效实行。男女职工工作年限的差别使部分希望继续工作的中年女性被迫离职,也使女职工在享受退休金待遇上处于不利地位,增加了退休女性对男性的依赖,特别是造成老年独居妇女生活贫困化。

(三)职业性别隔离在中国仍旧存在。所谓职业性别隔离是指男性和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分别集中于不同的职业类别,并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男性集中在技术含量较高或管理性的岗位上,女性则大量从事流水线上的机械性作业和专业技术要求较低的服务性工作,多数从事低工资、低技能、社会保险程度低的工作。虽然中国的职业性别隔离水平总体呈下降的趋势,但女性总是集中于低收入、低声望的职业。处于上层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者中,女性的数量只占20%左右,在高层领导者中,女性更是凤毛麟角。代表我国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的最高学术荣誉的两院院士中,女性比例很低[3]。职业性别隔离是性别不平等的显著标志之一,一个社会的职业性别隔离越严重,其性别不平等也就越严重。

(四)传统社会角色意识使中国女性仍然面临家庭与事业的双重负担。中国女性,即便是职业女性也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事业成功的职业女性为了家庭和谐往往也不能少干。传统性别意识使女性在面对上升流动选择时较男性的心理冲突更大,被称为“成功恐惧”。在中国,限制女性上升流动的社会性别规范不仅内化为女性“成功恐惧”心理,而且现实地作用于组织部门选拔干部的非正式规则以及一个个挑战者失败的经验教训,使得中国女性难以抗拒传统社会性别规范产生的负面影响而减少对事业的投入[4]。

(五)中国女性的职业发展受到限制。美国社会学家R·坎特指出,由于性别差异,女性的职业选择和职务晋升被一层玻璃天花板挡着,看似什么也没有,但是确实有一个阻碍,将女性隔离在职业阶梯的底部,只能担任低层职务,或者到相对高位后便再难晋升,无法进入核心决策层。“玻璃天花板”是阻挡女性发展的一层看不见的社会文化与制度结构,使女性在其职业发展的过程中难以在工作中表现出自己的潜力,面临着职业性别等级化的巨大压力[5]。中国女性遇到的是“石头天花板”,处处碰壁却得不到机会。中国女性的职业发展受到限制,其广泛性表现在对女性职位、培训和升迁上的歧视存在于各个类型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类机构、甚至是政府部门,其普遍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人们对女性职位上的劣势以及升迁“难”现象的普遍认同感,即对这种现象的习以为常和态度上的漠然。女性的职业发展受到限制直接影响了女性社会地位提高。

二、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工作权是女性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是经济安全与保障的核心权利,各国法律均对此明确加以确认并保障。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是,在自由、平等、安全和尊严的条件下为男女提供获得体面和生产性劳动的机会。女性只有获得了平等的工作权,才可能有平等的经济地位从而获得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因此完善女性平等工作权的立法可以为维护妇女权利,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的女性工作权立法的框架包括了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两部分。我国有关女性工作权的国内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为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内立法包括了综合性的立法和单一的对女性倾斜性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的重点和立法模式在于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有关女性工作权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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