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录用后被企业拒绝入职,如何维权?
- 公布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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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在招聘软件投放简历。2021年6月9日,A公司招聘人员与张某邀约面试。次日,张某参加面试,当晚招聘人员微信告知其面试通过。
2021年6月24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张某发送《录用通知书》,明确录取岗位为法务,转正前月基本工资16000元(税前)。根据录用通知书,张某需要提供包括入职体检报告在内的入职材料。张某在指定级别医院进行了体检,但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工作人员以其“谷丙转氨酶”指标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推迟入职。后张某又进行两次复检,A公司工作人员仍以相同理由拒绝办理入职手续。张某数次询问招聘人员,均无回复。
2021年9月25日,张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其缔约过失损失52655.9元。
【判决结果】
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34000元。
【律师解读】
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可知,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本案发生时,张某还未入职,双方仍在协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此时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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