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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归还证件,员工能否要求赔偿?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归还专业证件和印章,导致劳动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与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该劳动者可否就此期间内无法再就业的损失要求赔偿?应如何厘定损失计算期间和赔偿标准?以下结合审判实践说明之。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蔡某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52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蔡某龙(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以下简称金中建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2015年1月20日,该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规定,将蔡某龙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2015年3月28日,蔡某龙因个人原因向该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蔡某龙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份。离职前12个月,其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2015年7月6日,蔡某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于同年8月24日收到仲裁决定书后,起诉请求判令:(1)金中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再就业的损失82500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2)该公司归还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安全B证、高工证等,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保及公积金转移等离职手续。

一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证件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安全B证、一级建造师印章交由被告保管,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证件已由被告当庭归还。(2)关于原告主张的离职手续问题。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被告应依法为原告办理相关离职和证件转移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诉请予以支持。(3)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赔偿其未就业损失问题。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返还相关证件。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原告无法就业导致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4)关于赔偿标准,本院认定按照原告在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酌定被告赔偿4个月未就业损失。

一审判决后,蔡某龙与金中建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蔡某龙主张的归还安全B证及一级建造师印章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安全B证及一级建造师印章交给了金中建公司,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2)关于未及时退还证件导致的损失问题。蔡某龙于2015年4月28日离职,该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为其办理相关证件的转出手续,但至2015年11月30日才将相关证件退还,远超合理期限。一审按照蔡某龙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的标准酌定该公司支付其4个月工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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