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落户后辞职的,是否应当赔偿户口违约金?
- 公布日期:2024.07.08
- 主题分类:
近期,多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遇到员工取得北京户口后不久就辞职的情况,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可要求员工支付户口违约金?就此问题,我们将办理法律服务过程所涉及的问题汇总如下,以供参考。
一、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未支付户口违约金为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1. 劳动者享有无理由辞职权
尽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通常会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以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的无理由辞职权,在满足程序性要求的前提下,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即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义务,该等义务的履行也并不以劳动者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该等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再就业权利的实现,避免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3.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承担赔偿责任为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上述规定的目的是平衡劳动者的自由权与用人单位的管理需求,但由于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以及具体金额是多少,双方通常存在较大的分歧,最终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涉及到劳动者在争议解决期间未能就业或者丧失就业机会等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多以《劳动合同法》为审理依据,用人单位引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述条款的,较难获得支持。
因此,我们通常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关于劳动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办理离职手续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后续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944号《民事判决书》(不支持《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劳动者有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为抗辩,主张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2012年10月1日至今存续、一直未解除,法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4. 劳动者离职权利受限制的特殊情形
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例如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的领导岗位、关键岗位等,根据相关规定需接受离任审计,相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期限通常长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一个月。
此外,涉密行业和岗位通常也基于脱密期的要求,就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期限作出了更长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正)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