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期与个人主动辞职通知期竞合的浅析
- 公布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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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创新、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人才则是商业秘密的主要承载体,但人才的合理流动即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才的流动也就带来了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于是乎各企业均采取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脱密条款等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近年来以银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基础的纠纷持续增长,本文主要针对其中脱密期与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通知期竞合后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一、何为脱密期
所谓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将涉密员工员工调整到非涉密岗位处工作,待脱密期期满后,员工可以正式离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据此,用人单位可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就脱密期和调岗进行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主动辞职通知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自己辞职的意愿后,三十日后即可离职。此条规定从文义角度来看与《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相矛盾,不过《劳动合同法》又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而关于是否可以包含约定劳动者主动辞职情况下应当履行更长的提前通知期限,《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三、问题浅析
(一)地方法规
经律师检索,目前部分地区对于“脱密期”的适用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进行了规定,但是基本上延续了该通知的口径。
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3、《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