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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又投诉,滞纳金由谁承担

  相关案例

  观点一

  员工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部分地区,例如广东、山东等地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保,是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也具有过错。因此,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022)粤01民终24686号:关于谢某是否应当支付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双方不得以私自合意对是否缴纳社保进行变更。本案中谢某与园艺公司签订的《不参加社会保险声明》和《保证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约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谢某对其本人未依法参缴社保的状态一直知晓,但直到2020年10月前,谢某均未向社保征缴部门提出投诉主张权利,谢某对因未及时缴纳社保导致产生滞纳金亦有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谢某应当承担50%的补缴社保滞纳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0)鲁02民终1791号:本案中,徐某出具的个人申请载明,其于2014年5月入职,其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其个人提出缴纳申请前,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出具的个人申请系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下签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对未依法进行缴纳亦存在过错,对所产生的滞纳金,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观点二

  由用人单位承担

  北京、江苏、天津、湖南等地法院则认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收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2)京03民终3611号:因双方约定李某工资中包含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且根据李某提供的工资发放流水记录,睿某特公司实际发放给李某的工资数额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具有一致性,睿某特公司实际发放给李某的工资总额中包括其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对此部分费用,李某应当返还给睿某特公司。一审判决部分费用返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滞纳金部分,系睿某特公司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时社保稽核部门要求其缴纳的滞纳金,缴纳于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而非支付给李某,且产生滞纳金的原因系睿某特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睿某特公司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滞纳金部分。睿某特公司上诉主张滞纳金的产生系李某的原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天津高院2022年公布的10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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