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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坠落引发脑梗,为何不予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于某系某房地产公司的职工。2019年3月24日,于某在工作中因爬梯坠落摔伤。随后,于某被送至北京某医院接受治疗及检查。2019年3月29日,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某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载明:“初步诊断:坠落伤,皮擦伤(头部+右肘关节+右手)”。《MR检查报告单》载明:“左侧额颞顶岛叶局部梗塞灶(急性期可能)”。《诊断书》载明:“临床诊断:脑梗死,右侧颈内动脉夹层动脉瘤(瘤体内血栓形成),左侧颈内动脉远端闭塞,高脂血症,肝功能异常”。

  2019年4月22日,某房地产公司针对于某受伤一事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载明:“受伤害部位:头部”。某房地产公司同时提交了北京某医院出具的急诊抢救病历、影像学报告单及上述《北京某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予以佐证于某受伤害的诊断情况。但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中,并未载明于某的急性脑梗死相关内容。

  2019年4月23日,某区人社局作出723号决定,认定于某于2019年3月24日因爬梯坠落受到的皮擦伤(头部、右肘关节、右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

  于某不服723号决定,认为723号决定只认定了于某的皮擦伤为工伤,而未将急性脑梗死认定为工伤的行为,侵犯了于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撤销该723号决定,并判令某区人社局针对于某于2019年3月24日摔伤一事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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