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某联美智慧能源技术(西安)有限公司、李某乙劳动争议一案
【法宝引证码】 CLI.C.578713897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6)陕01民终6681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6.07.27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某甲公司单方调整李某乙工作岗位及薪酬结构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某乙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是否成立;二、2024年3月工资差额1772元应否由某甲公司补发;三、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某乙公司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在用人单位单方作出不利于己的调整后,为维持生计而暂时继续提供劳动,不能当然视为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追认或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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