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耕南;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74935264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辽03民终3288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6.01.27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应否支持张某南上诉主张的各项费用。 张某南的该项诉求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时给予员工的福利,本案由于某公司因单位经营状况恶化,造成单位停工,已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张某南在此期间亦未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在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某公司应向张某南支付生活费的情况下,张某南仍要求某公司支付其上述费用,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张某南该项诉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对其该项诉求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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