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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58445437
  • 案件字号:(2024)新01民终9614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1.24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公司应向许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的具体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许某受伤前收到王某妻子转账40,000元,受伤后收到王某及其妻子转账共计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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