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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萍、沈阳维用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322256311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0729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1.07.16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因证人左某与沈阳维用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案件,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对于左某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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