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法宝引证码】CLI.7.6582
- 法宝码:>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1989]政干字第258号
- 公布日期:1989.06.24
- 施行日期:1989.06.24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条款内容】
五、各地公安机关对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及其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凭县(市)以上复员、转业军人安置部门的证明及所附的随迁家属名单办理落户手续;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县(市)以上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积极合理地安置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对于加强部队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定,有着直接的影响。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工作。军队各级组织既要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又要主动与地方联系,使他们尽快得到合理安置。此通知从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已安置的干部不再重新安置。本通知规定的安置办法,不适用于被开除军籍的人员。【正文】
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4日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发布 [1989]政干字第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为了使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及时得到安置,现就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应由原部队重新确定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确定的原则,一般应低于其服刑前的职级。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也可不降低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二、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的可安排转业外,其余的一般作复员处理。作复员处理的人员,原则上由批准其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部队在办理复员手续之前,要派人与安置地区退伍军人办公室联系。从城镇入伍,配偶现在中等以上城市(镇)工作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从农村入伍,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也可在配偶所在地区安置。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后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入伍前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回原单位复工;分配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