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法宝引证码】CLI.7.6582
- 法宝码:>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1989]政干字第258号
- 公布日期:1989.06.24
- 施行日期:1989.06.24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条款内容】
四、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可随同其到安置地区落户,原吃商品粮的仍吃商品粮。配偶有工作的,干部由人事部门、工人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调出调入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随迁子女需转学入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予以解决。【正文】
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4日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发布 [1989]政干字第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为了使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及时得到安置,现就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应由原部队重新确定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确定的原则,一般应低于其服刑前的职级。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也可不降低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二、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的可安排转业外,其余的一般作复员处理。作复员处理的人员,原则上由批准其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部队在办理复员手续之前,要派人与安置地区退伍军人办公室联系。从城镇入伍,配偶现在中等以上城市(镇)工作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从农村入伍,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也可在配偶所在地区安置。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后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入伍前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回原单位复工;分配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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