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 第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申请人申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时应当同
- 第九条 改建、扩建后的道路,沿路的电力、通信、供水、绿化等设施可能影响
- 第十条 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
-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和住宅小区设置机动车道匝的,在空间距离可以满足的前提
- 第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及撤销。
- 第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禁止将道路停
- 第十四条 在本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
- 第十五条 在公路收费站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和事故处理
- 第十七条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应当科学、合理,并向社会公布。公交专用车道应
-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等依法应当减速行驶的路
- 第十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
-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运输渣土、砂石等建筑材料或者建筑垃圾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道路上行驶,但依法已申领机动车行驶牌证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穿插或者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尾随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
- 第二十三条 在设置有机动车直行或者左转弯等候区的路口等候放行信号时,机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右转进入沿街单位、小区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次排
- 第二十五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应当在道路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最右侧机动
- 第二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的,应当在后排座位设置的符合国家标准
-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应当采取持续开启危险报警
-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在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
- 第三十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
-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安装车伞、车篷。
- 第三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市容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作业的,应当
-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按照有
-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对车辆、物品进行检测、
-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广播电台等媒体及时向社
- 第三十九条 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住所地址(经常居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当事人指定的通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可以在报刊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上公告:
-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的,应当在
-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
-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假冒
-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
- 第四十七条 发生道路交通拥堵时,道路周边单位、住宅小区应当配合交通警察
- 第四十八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于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未按照审定的交通组织方案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出入口机动车道匝的,由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责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道路上通行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的规定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市容保洁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或者为实施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
- 第六十条 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扣留的车辆
- 第六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一)
- 第六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第七章 附 则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6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9992112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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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和事故处理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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