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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
第二条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宪法、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第四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和省级国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
第七条 代表应当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
第八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记录、核对,在
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
第十二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议案内容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研究的代表议案,由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大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提出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代表议案提出、处理、办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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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0.9888477

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1月24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26年1月24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提高代表议案工作质量,发挥代表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宪法、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提出议案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代表开展专题培训、调查研究、专业代表小组讨论等活动,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通报情况,根据代表要求提供拟提议案涉及的信息资料。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范围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代表议案,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以及说明;不附法规草案文本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代表应当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
  第八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采取集体讨论等方式,使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取得一致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代表议案专用纸上签名,并通过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处理系统提交。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记录、核对,在大会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登记、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研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前,应当充分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议案内容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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