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
-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 《
- 第八条 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照
-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
- 第十一条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
-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
-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
- 第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除急诊急救外,参加生育
- 第十七条 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生育保险有关材料并对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筹集、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或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查询其享受的生育保险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1日发布的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1.7383187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