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通知
- 公布日期: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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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即日起施行。
此次推出的新政系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决定,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首次将住房物业费、住房装修费,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一起来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01 提取条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不含新建精装商品住房)并进行住房装修,或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持有产权满15年(含)以上的自有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局部翻新等装修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02 提取时限和额度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新购住房装修的,自购房之日起满半年、五年内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根据住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有住房适老化改造、局部翻新等装修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根据住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最高不超过6万元。缴存人以住房装修条件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的,需间隔15年以上。
03 办理要求
缴存人应提供身份证件、婚姻证明及以下材料临柜办理:
①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之一;
②加盖装修企业公章的住宅装修合同、发票(含建材采购发票)。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
01 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
02 提取时限和额度
缴存人及其配偶可选择一套自有产权住房,每年据实申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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