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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通知

  2026年9月20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即日起施行。

 

  此次推出的新政系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决定,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首次将住房物业费、住房装修费,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一起来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01 提取条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不含新建精装商品住房)并进行住房装修,或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持有产权满15年(含)以上的自有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局部翻新等装修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02 提取时限和额度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新购住房装修的,自购房之日起满半年、五年内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根据住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有住房适老化改造、局部翻新等装修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根据住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最高不超过6万元。缴存人以住房装修条件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的,需间隔15年以上。

 

  03 办理要求

 

  缴存人应提供身份证件、婚姻证明及以下材料临柜办理:

 

  ①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之一;

 

  ②加盖装修企业公章的住宅装修合同、发票(含建材采购发票)。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

 

  01 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

 

  02 提取时限和额度

 

  缴存人及其配偶可选择一套自有产权住房,每年据实申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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