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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法律适用范围争议探讨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至今,围绕其法律适用范围的争议此起彼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从立法理由方面着手,对有关争议进行梳理辨析。

  一、争议双方

  《暂行规定》出台以来,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形成了扩大解释和严格执行两种争议强烈的观点。前者认为应当对《暂行规定》进行扩大解释,而不是文义解释。理由是《暂行规定》仅系对劳动法适用范围指示了方向,而并非限定了范围。例如《暂行规定》第九条对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进行了规定,虽然《暂行规定》没有明确提及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但是带薪年休假亦属于休息休假的范畴,因而该观点认为对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范围应当扩大解释,对超龄劳动者适用有关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以此类推。

  反对的观点认为,《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法法律适用范围已经进行了划定,司法层面没有权力和理由再进行扩大解释,《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应严格依照条文严格执行,条文没有规定的,不应类推适用。

  二、立法理由

  学理上,立法者均应当出示立法理由。立法者通过出示立法理由说明其立法具有正当性,以此取得社会公众的信服。比较典型的如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是交易安全,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理由是保护弱势群体。

  立法理由又分为两类,其一直接以平等、公平、诚信等普世价值作为法条内容或者由其作为逻辑起点通过法律逻辑推导而来,例如意思自治的立法理由就是当事人只为自己行为后果负责(既然当事人自己负责,其法律后果只要不损害他人即具有正当性),法律逻辑便是其立法理由。其二为政策判断。法律不考虑经济成本,因而并无强者弱者之分,故法律追求的只是形式公平。国家则完全不同,国家不仅是立法者同时还是社会的治理者。国家基于社会现实和社会秩序不能只考虑形式公平,而实质公平必然同经济成本相关,经济成本的考量划分出弱势和强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为国家的天职。国家基于对社会现实的考察,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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