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同时支付赔偿金与病假工资损失?
- 公布日期:2026.08.31
- 主题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期限内的解雇保护,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因病休假而未提供劳动,他们依然享有病假工资的保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若用人单位非法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放弃履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工资损失。然而,当劳动者在医疗期内被违法解雇且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认为,病假工资是法律对患病职工的特别保障,若非被违法解雇,他们本应继续享有病假待遇。因此,他们认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雇行为导致了病假工资损失,并在要求支付“2n”赔偿金的同时,要求赔偿病假工资损失。本文旨在探讨劳动者是否可以在获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同时,获得病假工资损失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这一问题仍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而未明确赋予其同时获得病假工资损失赔偿的权利。鉴于劳动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因此,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来看,劳动者要求同时获得赔偿金与病假工资损失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此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从实务来看,多数案例持此类观点。
如在【2015】通民初字第1885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5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的诉请,因原告已经就本案争议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获得支持,故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4月30日由被告违法终止,原告亦就此获得了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2015年4月30日之后的医疗期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他如【2021】京0113民初877号、【2014】东民初字第00167号、【2018】粤民申5514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不包含病假工资损失,故劳动者有权兼得。
如在【2021】粤01民终425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韦某依法享有18个月的非因工受伤医疗期,A公司应向韦某支付其受伤后至离职时的病假工资,同时,A公司在韦某的法定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韦某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2020)粤民再330号-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裁判者对这一问题持有相似的立场。因此,尽管目前持观点二的案例数量有限,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所收录案例所反映的裁审立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可能会导致该问题的裁判立场在未来发生转变,因此后续应持续予以关注。
二、特殊问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主要见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等规定,虽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废止,但实际上仍有很多地区的地方性规定或案例中沿用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观点[4]。即在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与上文病假工资损失的问题类似,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当用人单位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