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护士被举报“卖淫”遭开除,用人单位有权独立认定员工违法和失德吗?
- 公布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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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贺州某医院有限公司与该医院护士叶某劳动争议案在舆论圈引起轩然大波,事情起源于“医院于2025年5月21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根据举报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神经外科护士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的失德行为,并涉嫌非法性交易”,那么医院方面经过核实,认为神经外科护士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已经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有关规定,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叶某解除劳动关系。叶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向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诉求。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了裁决书,裁决贺州某医院支付叶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7032.88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该医院不服上述裁决,于是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医院依据案外人的微信聊天涉及开房、金钱,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即存在非法性交易,且叶某的行为未经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被告的私人生活并未影响医院声誉,某医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以被告涉嫌非法性交易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支持了医院支付叶某经济补偿金等诉求。后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笔者此前即关注到这一问题,问题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独立的对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权利。笔者在给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时就剖过这个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违反党纪应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纪检机关都应依规作出处理;且2016年《纪检监察》杂志第20期,刊登了中纪委审理室的一篇文章《纪检机关认定赌博等行为构成违纪是否必须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认定为前提》,文章明确了对认定赌博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构成违纪,应当由纪检机关独立作出判断,不需要以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只是在对被审查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意见;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而一旦给予行为人开除党籍处分就可以匹配到给予政务开除的处分。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同时《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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