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劳动保障领域行政检察监督现状与完善思路
- 公布日期: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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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1]。行政检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聚焦薪资支付、社会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障领域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进一步健全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增进人民福祉。
一、社会劳动保障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情况
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聚焦拖欠劳动者薪资、工伤待遇、社保基金监管等问题,办理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件。
(一)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劳动者薪资问题
我国社会劳动保障体系早期是围绕固定、长期用工建立的。随着就业、从业形态多样化,社会劳动保障体系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有的劳动者群体如农民工等是非固定、非长期用工的重点群体之一,依法保障该群体薪资权益是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的重要内容。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开展社会劳动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中,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聚焦欠薪问题,高质效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一是依法督促加强对涉薪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针对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直接影响工资能否最大限度获偿。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督促法院恢复执行、加大查控力度,确保薪资执行发放到位。例如,河南新乡某房产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致使其在每年收取近20万元租金情况下持续逃避薪资义务,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法院恢复执行,成功助力讨回薪资60余万元。
二是依法推动工程总包公司先行清偿分包公司欠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检察机关根据该规定,协同法院等有关部门督促总包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时支付薪酬,推动欠薪问题解决。例如,浙江杭州某公司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工资迟迟未能兑现。检察机关遂协同法院、人社等部门推动该公司及工程总包公司支付70名农民工欠薪200余万元。
三是依法惩治企业恶意注销等逃避薪资支付行为。近两年受经济下行因素影响,欠薪问题仍然严峻,个别企业通过恶意注销、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方式“金蝉脱壳”逃避薪资支付责任。检察机关强化调查核实,依法精准追究有关主体责任。例如,江西吉安某装饰公司隐瞒因欠薪被立案调查而获批简易注销,人社部门申请执行支付工资决定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审批局调查核实后撤销注销登记,并促成该公司支付23名农民工12万余元工资。
四是依法追加非法减资股东等为被执行人推进薪资执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薪资支付义务,采取非法减资等行为,导致劳动者讨薪无门。检察机关加强穿透式监督,依法督促追加被执行人,保障劳动者薪资权益。例如,山东省潍坊某市政工程公司部分股东在明知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仍通过新增股东、非法减资的方式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检察机关推动人社部门向法院申请追加非法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促使相关薪资执行到位。
五是推动法院完善有关程序提升涉薪资执行效率。针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衔接不畅、适用不规范,致使涉薪资执行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纠正,进一步提高涉薪资执行效率。例如,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挂牌督办江西某建筑公司欠薪案,推动法院完善内部移送机制,避免行政机关申请行政非诉执行后,在行政审判机构裁定准予执行,仍需要向执行局“二次”申请执行,推动86名农民工120余万元欠薪及时执行完毕,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贵州纳雍县某煤矿拖欠400余名农民工800多万元工资,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未移交执行。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执行,促使欠薪全部支付到位。
(二)依法保护因工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是以从事机器大生产并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产业工人为保障对象的,之后逐步扩展到了无雇佣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者、自雇劳动者、农业工人、农场主及其家人等。[2]工伤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防止劳动者因工伤陷入医疗救治和经济困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各地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监督工伤认定依法开展。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工伤认定,强化行政检察履职,监督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工伤认定案件。例如,谈某生前系某公司员工,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因路面塌陷致其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人社部门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未认定工伤。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客观上无法查明职工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情形下,应按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认定工伤,遂提出抗诉并获法院支持,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二是助力工伤待遇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是职工遭遇工伤后依法享有的社会劳动保障。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工伤待遇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质效,促进工伤待遇依法落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山西某公司职工焦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工伤,因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必要材料,致使其未能获得工伤待遇。焦某提起行政诉讼后,均被驳回。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焦某与用人单位存在矛盾,遂联合人社等部门开展争议化解,促使该用人单位配合焦某提交有关材料。后工伤保险管理中心重启受理程序,并最终依法支付焦某8.7万余元工伤保险金。
三是依法推动先行支付制度落地见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旨在确保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第一时间解决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问题。但因先行支付行使条件、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竞合、工伤追偿机制、基金安全等诸多因素[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标准和条件等并不统一。全国检察机关聚焦个案,推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实落细,防止工伤职工“伤上加贫”。例如,湖南某市4起工伤劳动者均未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会同人民法院开展实质性化解,维护上述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三)依法督促社保基金规范追缴、管理和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是现代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体参保人员提供基本保障。全国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中注重排查欠保以及监管不规范等问题,助推社保基金依法规范运行。
一是推动强化欠保追缴力度。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存在不缴、欠缴社会保险等情况,不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使劳动者无法享受法定社会保障待遇,也扰乱了征缴秩序。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加强监督治理。例如,贵州毕节某煤矿欠缴社保费,检察机关查明出资人在该煤矿出现解散事由后无偿接受矿厂财产,遂依法建议法院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最终涉59人的500余万元社保费被成功追缴。
二是推进社保稽核规范化。社保稽核是社保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事关社保缴费、待遇领取是否合规。检察机关在个案中加强监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社保基金规范追缴、有序管理。例如,江苏苏州某区社保中心无医保稽核主体资格但作出处罚决定,且法院准予强制执行。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同时该市医疗保障局发文明确经办职责,规范医保稽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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