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 公布日期:2026.06.22
- 主题分类: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与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深入推进,贵州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合力构建起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将妇女儿童的人身和人格权益、财产权益等纳入全方位法治护航体系。此次发布10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为破解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难点痛点问题明确裁判方向,细化维权路径,强化全社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意识,推进移风易俗,严厉警示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形成关爱妇女儿童的良好社会风尚,深入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权益保护格局。
目 录
1.合力织密关爱网 贴心护航残疾妇女——黄某某与翁某甲离婚纠纷案
2.依法严惩合成不雅照 守护人格权益不受侵——岑某某、何某义侮辱案
3.肯定家务劳动社会价值 离婚可提适当经济补偿——杨某某与阙某某离婚纠纷案
4.“检妇”同心守护女童健康成长—— 郭某某强奸、猥亵儿童、重婚案
5.婚内财产赠与第三者无效 司法助力挽回婚内财产损失——付某某与杨某某及第三人成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6.部门联动聚合力 既保群众合法权益 又守本土文化根脉——李某 22 人与某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7.公益诉讼亮剑娱乐场所 全方位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娱乐场所治理公益诉讼案
8.划“诊疗活动”红线 守护“妇女月子”安全—— 督促履行母婴护理行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9.延伸保护边界 切实预防家庭暴力——何某某与王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10.守职场净土 护女性尊严——督促落实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措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合力织密关爱网 贴心护航残疾妇女—— 黄某某与翁某甲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翁某甲,女,父母双亡,患有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二级。2022年3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翁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月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某外出务工,双方长期分居、交流甚少,加之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处理情况】
法院以婚恋家庭纠纷“一条核心、两个关键、三项中枢、四治融合、五调联动、六个环节”的“123456”工作机制为指引,运用“一个案例醒心、三个了解溯源、一个视频共情、四个到位解结”婚恋纠纷“1314”工作法,着力于“综治+法院+N”多元联动解纷体系,联动妇联、综治中心、村委会等多方力量搭建调解平台,各司其职,以情说理、以案释法,聚力解纷,并以《反家庭暴力“十劝歌”》的宣传突出对残疾妇女的身心保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当场履行经济补偿并配合完成财产分割,被告兄长翁某乙将翁某甲带回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辖区政府亦将翁某甲纳入长期关爱帮扶对象。至此,一桩涉及残疾妇女的离婚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以司法温情守护“她”权益,本案中,法院针对婚恋纠纷,创新构建多元解纷模式。运用灵活多样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联动妇联、基层组织搭建多元解纷社会支持网络,辅以《反家庭暴力“十劝歌”》的暖心普法,妥善化解残疾妇女离婚后的经济补偿、生活照料等现实难题,使其生存与财产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份带着温度的司法实践,既让群众触摸到公平正义的质感,实现了法治刚性与人文关怀的交融,也为特殊群体婚恋纠纷的实质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案例二
依法严惩合成不雅照 守护人格权益不受侵——岑某某、何某义侮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岑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女)曾系恋爱关系。2024年2月底,李某与岑某某分手,岑某某心生不满,欲通过合成李某不雅照并进行散布的方式对李某进行打击报复。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岑某某在网上以25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何某义为其合成李某的不雅照片5张,何某义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岑某某意图利用合成照片毁损李某的名誉,仍帮助合成。后岑某某通过电话、微信、抖音等多种方式,将合成的李某不雅照片5张多次发送给李某的家属、亲友及寨邻,给李某造成极大精神伤害。李某因不堪受辱实施自杀行为,后被家人及时发现制止。
【处理情况】
案发后,某县检察院依法全面履职,精准打击犯罪同时切实维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一是依法开展引导侦查。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合成不雅照散布侮辱妇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对岑某某、何某义涉嫌侮辱罪开展侦查,厘清了自诉与公诉、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二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全案证据及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准确区分主从犯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犯岑某某,因其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且无法定从宽情节,依法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对从犯何某义,因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三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扶受害妇女。鉴于被害人李某因遭受侮辱患上抑郁症,生活陷入困难,县检察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依法审查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李某开展救助帮扶,及时缓解其生活困境,传递司法温度。
【典型意义】
针对利用网络公然侮辱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引导侦查等工作,对符合公诉条件的,通过公诉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惩治犯罪与权益保护并重,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构建起“惩治+保护+救助”的全方位妇女权益保护体系。同时,本案警示社会,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平台合成不雅照、散布侮辱信息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公众要树立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案例三
肯定家务劳动社会价值 离婚可提适当经济补偿——杨某某与阙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阙某某经人介绍并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2个孩子,因照顾家庭及小孩,杨某某自怀孕后辞职,做了“全职妈妈”。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原告多次发现被告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经多方调解,关系仍未得到修复,杨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离婚,并要求多分财产。
【处理情况】
法院在组织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双方结婚十几年,女方长期操持家庭、照顾孩子,付出较多,贡献较大,而孕后辞职无固定收入,人到中年再就业压力大。男方长期在外工作无法顾及家庭,有固定收入,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等因素,针对财产分割,耐心对男方释法说理,适当倾斜保护女方合法权益。通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门面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经济补偿金30万元(已当庭给付),并按月支付2个孩子至18周岁的抚养费。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全职妈妈”群体权益保障,积极回应女性因长期承担家庭照料责任而面临的职业发展受阻、就业能力下降等现实困境,在财产分割、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等关键环节,法院依法向女方予以适度倾斜,明确家务劳动的价值属性,弥补女方发展机会损失,实现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同时,以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助力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与价值评价标准,该案的有效审理,切实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同类家事纠纷的妥善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指引。
案例四
“检妇”同心守护女童健康成长——郭某某强奸、猥亵儿童、重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9月,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被告人余某某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仍先后在贵州多地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被害人小舟(化名,女,12岁)跟随其母亲余某某与郭某某共同生活。2021年6月至7月,被告人郭某某趁余某某外出务工时对小舟实施奸淫、猥亵行为。
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重婚罪,以余某某涉嫌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郭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重婚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余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一是依托权益保护合作机制,高效办理未成年人被侵害线索。贵州省妇联在接待小舟的姐姐来访过程中,发现小舟被侵害线索,遂按照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合作机制>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将线索移交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经研判,认为可能存在未成年人被侵害事实,遂指派资深检察官介入开展引导侦查。二是深挖犯罪事实,追加遗漏罪行。审查逮捕过程中,某区检察院发现郭某某与余某某未登记结婚,且余某某有存续的婚姻关系,在查明郭某某明知余某某已婚的事实并完善证据后,依法追加起诉郭某某重婚罪。同时考虑到余某某重婚行为对原家庭造成的重大伤害,且不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综合其社会危害性,决定以重婚罪提起公诉。三是依法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筑牢儿童权益司法屏障。余某某系小舟监护人,在小舟被侵害向其求助时未采取报案、制止等措施,怠于履行监护人义务,在小舟起诉撤销监护权后,区检察院协助委托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法支持起诉,法院判决撤销余某某监护权。四是织密多元救助网络,传递司法温情。区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联合户籍所在地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其他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指定成年亲属作为临时监护人,落实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并恢复低保待遇,对其家庭进行包保帮扶,及时帮助转学、复课,申领困难学生资助金,切实缓解因案致困未成年人家庭的急难愁盼。五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协同妇联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4年以来,区检察院依托妇联阵地资源与专业队伍,多次前往小舟家中开展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法治宣传等,精准开展心理测评与疏导,将家庭教育与心理疏导同步推进,并长期跟踪回访,了解救助金使用情况、监督监护职责履行,确保各项保护措施持续有效。以此案为契机,区检察院与妇联、教育、法院建立家庭教育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教育指导和帮扶工作。现小舟已顺利重返校园,学习生活秩序全面恢复。
【典型意义】
妇联组织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前沿力量,与检察机关深化协同联动、同向发力,依托线索移送机制,精准捕捉到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线索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快速响应,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融合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民事支持起诉、家庭教育指导等综合保护措施,多部门协作配合,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推动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筑牢家庭保护第一道防线,凝聚起防范侵害、关爱救助、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大合力,以“司法保护+社会关爱”共同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络,对引领全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厚植法治根基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五
婚内财产赠与第三者无效 司法助力挽回婚内财产损失——付某某与杨某某及第三人成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4日,原告付某某与第三人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其间,成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杨某某累计42270元,其中存在多笔“520”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金额,并为杨某某购买物品支付1480元,杨某某向成某某微信转账共计20745元。付某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成某某向杨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赠与款项、支付补偿金。
【处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处分大额财产,尤其不得将财产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成某某在未征得配偶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杨某某,其行为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缺乏合法性和道德正当性,直接侵害了付某某作为共有人的财产权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法院确认成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扣除杨某某支付成某某的款项,判决杨某某向付某某返还23005元。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对此类行为给予明确的否定性评价。本案的依法审理,切实维护了无过错方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鲜明地传递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引领正确婚恋观与家庭价值观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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