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劳务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伤亡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能否向派遣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
- 公布日期: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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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在跨地区劳务派遣情形下,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伤亡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那么能否依据上述规定向派遣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本条款的规定,跨地区劳务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派遣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被派遣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应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请。理由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据本条的规定,跨地区劳务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待遇。如果派遣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被派遣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24】722号)第六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患职业病的,应当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妥善处理并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既要充分保障职工的工伤救济权,避免出现各地相互推诿的情况,又要平衡好个案公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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