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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其竞争优势,本质上是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当用人单位认为无需对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时,其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常常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诸如“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之类的条款。那么,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5年10月12日重庆高院发布的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案例1[1]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2020年12月,王某入职某教学设备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同时还约定若某教学设备公司未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则视为某教学设备公司不主张上述竞业限制内容,但王某随时都有对某教学设备公司秘密进行保护的义务。2022年5月,某教学设备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王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某教学设备公司超过三个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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